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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筑高度和防火分区
3.0.1 建筑高度的计算补充如下:
1、建筑屋面为平屋面时,建筑高度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屋面坡度5%及以下时,屋面面层计算至外墙边缘屋面面层,当屋面坡度5%以上时,应按照坡屋面的计算规则计算。
住宅楼屋面为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可算至屋面结构面。
2、剧场主舞台等由于使用功能要求局部升高而在屋面不开设外窗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3、对于台阶地坪,当同一建筑室外地坪位于不同高程场地时,应按照下列原则计算建筑高度:
(1)按规范需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当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按较高或较低室外地坪(与应设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标高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
(2)按规范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消防车道的高层建筑,应按消防车道的相应室外地坪(与应设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标高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
(3)其余按照《建规》未要求设置消防车道的建筑,可按照实际室外地坪情况确定起算建筑高度。
3.0.2 符合《建规》第5.3.5条要求的地下商业与汽车库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若需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开敞区域、避难走道、防火隔间等连接。
3.0.3 防火分区内桑拿浴室的浴池、室内游泳池及消防水池(生活水池)的水面面积、真冰溜冰场的冰面面积、滑雪场的雪面面积、射击场的靶道面积等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此空间应采用A级装饰装修及保温材料。
3.0.4 地下汽车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一个防火分区内变配电站、换热站、水泵房等设备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400平方米;未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一个防火分区内变配电站、换热站、水泵房等设备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平方米。
3.0.5 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如博物馆库房、档案馆库房、书库等),民用建筑内附属库房,其防火分区建筑面积按《建规》表5.3.1执行,但应按照《建规》第6.2.3条要求采取严格的防火分隔措施。
3.0.6 当一栋建筑位于台阶地坪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楼层其防火分区应按以下要求划分:
1、当一个防火分区临空长度超过该防火分区一个长边或周长的1/4,且进深不超过30米,该防火分区按地上建筑确定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2、不满足以上条件的,按地下建筑确定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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