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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施工现场物料堆放应整齐稳固,严禁超高。模板、钢管、木方、砌块等堆放高度不应大于2m,钢筋堆放高度不应大于1.2m,堆积物应采取固定措施。
4.1.2 建筑施工临时结构应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并应进行安全技术分析,保证其在设计规定的使用工况下保持整体稳定性。
4.1.3 楼板、屋面等结构物上堆放建筑材料、模板、小型施工机具或其他物料时,应控制堆放数量、重量,严禁超过原设计荷载,必要时可进行加固。
4.1.4 在边坡、基坑、挖孔桩等地下作业过程中,土石方开挖和支护结构施工应采用信息施工法配合设计单位采用动态设计法,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施工方法及预防风险措施。
4.1.5 施工现场应进行施工区域内临时排水系统规划,临时排水不得破坏挖填土方的边坡。在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的地段挖方时,应确定排水方案。场地周围出现地表水汇流、排泄或地下水管渗漏时,应采取有组织堵水、排水和疏水措施,并应对基坑采取保护措施。
4.1.6 当开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和桩孔时,应合理选用降水措施降低地下水位,并应编制降水专项施工方案。
4.1.7 施工现场物料不宜堆置在基坑边缘、边坡坡顶、桩孔边,当需堆置时,堆置的重量和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各类施工机械距基坑边缘、边坡坡顶、桩孔边的距离,应根据设备重量、支护结构、土质情况按设计要求进行确定,且不宜小于1.5m。
4.1.8 高度超过2m的竖向混凝土构件的钢筋绑扎过程中及绑扎完成后,在侧模安装完成前,应采取有效的侧向临时支撑措施。
4.1.9 较厚大的筏板、楼板、屋面板等混凝土构件钢筋施工过程中,应设置固定钢筋的稳固的定位与支撑件,上层钢筋网上堆放物料严禁超载。
4.1.10 各种安全防护棚上严禁堆放物料,使用期间棚顶严禁上人。
条文说明
4.1.1 本条明确了施工现场物料堆放的高度,为了防止因堆料超高而造成的坍塌伤人事故,钢管、钢筋的堆放可用钢管或型钢搭设的专业堆放架进行堆放。
4.1.2 建筑施工临时结构先设计后施工是保证施工安全的前提。
本条所指的建筑施工临时结构主要是指模板及支撑系统、脚手架、基坑、边坡、操作平台、临时建筑等。
4.1.5 施工场地内的排水系统规划是为了及时将地表水排走,防止水的冲刷、浸泡造成土方破坏或边坡塌方。本条参考《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的规定制定。
4.1.7 基坑边缘、边坡坡顶,桩孔边堆放的物料、机具造成附加荷载增大,直接影响施工安全。当现场不可避免地需要堆土、堆料、放置机具时,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4.1.8 本条是为预防高大钢筋笼绑扎过程中坍塌而提出的技术规定。
4.1.9 本条规定是为了预防在厚大筏板、楼板、屋面板等混凝土构件的钢筋工程作业时,因集中堆放物料超载导致失稳坍塌。
4.1.10 本条根据近几年发生的高空防护棚违规堆放材料或上人导致的防护棚结构坍塌事故的教训总结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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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钢围堰工程
- 4.10 装配式建筑工程
- 4.11 拆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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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基坑工程
- 5.3 脚手架工程
- 5.4 模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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