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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起重伤害


9.0.1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应经专业机构培训,并应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资格,持证上岗。起重司机操作证应与操作机型相符,并应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起重机作业应设专职信号指挥和司索人员,一人不得同时兼顾信号指挥和司索作业。
9.0.2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9.0.3 起重机械安拆、吊装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其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起重机械作业前,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
9.0.4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和安装使用说明书。
起重机械进场组装后应履行验收程序,填写安装验收表,并经责任人签字,在验收前应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9.0.5 起重机械的辅助构件、附墙件应由原制造厂家或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厂家制造。安装起重设备的地基基础、起重机设备附着处应经过承载力验算并满足使用说明书要求。起重机械的起吊能力应按最不利工况进行计算,索具、卡环、绳扣等的规格应根据计算确定。吊索具系挂点位置和系挂方式应符合设计的规定,设计无规定时应经计算确定。
9.0.6 起重机械安装所采用的螺栓、钢楔或木楔、钢垫板、垫木和电焊条等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起重作业前应检查起重设备的钢丝绳及端部固接方式、滑轮、卷筒、吊钩、索具、卡环、绳环和地锚、缆风绳等,所有索具设备和零部件应符合安全要求。
9.0.7 起重机械的变幅限位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各种行程限位开关以及滑轮和卷筒的钢丝绳防脱装置、吊钩防脱钩装置等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有效,严禁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9.0.8 吊装大、重、新结构构件和采用新的吊装工艺前应先进行试吊。
9.0.9 高空吊装预制梁、屋架等大型构件时,应在构件两端设溜绳,作业人员不得直接推拉被吊运物。
9.0.10 双机抬吊宜选用同类型或性能相近的起重机,负载分配应合理,单机载荷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两机位应协同起吊和就位,起吊速度应平稳缓慢。
9.0.11 门式起重机、架桥机、行走式塔式起重机等轨道行走类起重机械应设置夹轨器和轨道限位器。轨道的基础承载力、宽度、平整度、坡度、轨距、曲线半径等应满足说明书和设计要求。
9.0.12 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塔式起重机基础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应在地基验收合格后安装;基础应设置排水设施;
    2 塔式起重机附着处的承载力应满足塔式起重机技术要求,附着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
    3 塔式起重机的高强螺栓应由专业厂家制造,高强螺栓不得进行焊接;安装高强螺栓时,应采用扭矩扳手或专业扳手,并应按装配技术要求预紧;
    4 塔式起重机顶升加节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顶升前,应将回转下支座与顶升套架可靠连接,并应将塔式起重机配平;顶升时,不得进行起升、回转、变幅等操作;顶升结束后,应将标准节与回转下支座可靠连接;
    5 塔式起重机加节后需进行附着的,应按先安装附着装置、后顶升加节的顺序进行。拆除作业时,应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
9.0.13 施工升降机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升降机应安装防坠安全器,防坠安全器应在1年有效标定期内使用,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的防坠安全器;
    2 施工升降机使用期间,每3个月应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额定载重量坠落试验;
    3 升降机额定载重量、额定乘员数标牌应置于吊笼醒目位置,并应安装超载保护装置;
    4 不得用行程限位开关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5 施工升降机每3个月应进行一次1.25倍额定载重量的超载试验,制动器性能应安全可靠;
    6 施工升降机应设置附墙架,附墙架应采用配套标准产品,附墙架与结构物连接方式、角度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当标准附墙架产品不满足施工现场要求时,应对附墙架另行设计;
    7 附墙架间距、最高附着点以上导轨架的自由高度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
9.0.14 装配式建筑施工应根据预制构件的外形、尺寸、重量,采用专用吊架配合预制构件吊装。
9.0.15 在装配式构件、大模板等待吊装构件上设置的吊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环应采用HPB300级钢筋或Q235圆钢制作,不得采用冷加工钢筋制作,且每个吊环按2个截面计算,采用HPB300级钢筋时,吊环应力不应大于65N/mm2,采用Q235圆钢时,吊环应力不应大于50N/mm2;当一个构件上设有4个吊环时,应按3个吊环进行计算;
    2 吊环锚入预制混凝土构件的深度不应小于30倍吊环钢筋直径,并应焊接或绑扎在钢筋骨架上;
    3 装配式吊环与构件采用螺栓连接时应采用双螺母。
9.0.16 当多台起重机械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采取防撞的安全技术措施。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且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9.0.17 吊装作业区域四周应设置明显标志,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构件起吊时,所有人员不得站在吊物下方,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9.0.18 起重机械起吊的构件上不应有人、浮置物、悬挂物件,吊运易散落物件或吊运气瓶时,应使用专用吊笼。起重机严禁采用吊具载运人员。
9.0.19 吊运作业时,吊运材料应绑扎牢固,细长物件不得单点起吊。吊运散料时应使用料斗,严禁使用钢丝绳绑扎吊运。
9.0.20 被吊重物应确保在起重臂的正下方,严禁斜拉、斜吊,严禁吊装起吊重量不明、埋于地下或粘结在地面上的构件。
9.0.21 起重吊装作业的操作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运重物起升或下降速度应平稳、均匀;
    2 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作业;
    3 起重机在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时,不得进行增大幅度方向的动作或同时进行两个动作;
    4 起重机回转未停稳时,不得反向动作。
9.0.22 暂停作业时,吊装作业中未形成稳定体系的部分,必须采取临时固定措施。临时固定的构件,应在完成永久固定后方可解除临时固定措施。
9.0.23 在风速达到9m/s及以上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严禁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在风速达到12m/s及以上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的起重吊装作业。
9.0.24 雨雪后进行吊装时,应清理积水、积雪,并应采取防护措施,作业前应先试吊。
 

条文说明
9.0.1 本条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应经省级以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9.0.2 起重机械应实行一体化管理,即制造、安装、维保应由有相应资质单位完成。
9.0.3 采用起重拔杆等非常规起重设备且单件重量超过100kN的起重吊装工程,以及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其专项施工方案应经专家论证。
9.0.4 本条是对建筑起重机械提出的进场要求。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的规定,属于特种设备的起重机,产权单位应按规定持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有关资料,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起重拔杆等需现场组装的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应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人使用。使用单位应从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备案。
9.0.5 起重机作业现场地面承载力应符合起重机产品说明书要求,当现场地面承载力不满足规定时,或起重机在暗沟、地下管道、防空洞等上面作业时,可采用铺设路基箱等方式提高承载力。
    重物的吊点位置和设置方式(兜吊或预设吊耳、吊环、吊杆等)应经结构设计单位确定或同意。吊索与重量物之间的水平夹角应符合专项方案的规定,且不宜小于45°。
9.0.6 钢丝绳的规格、型号、穿绕应符合起重机产品说明书要求,其使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重要用途钢丝绳》GB 8918及《钢丝绳通用技术条件》GB/T20118的有关规定,其维护、检验和报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 5972的规定,当钢丝绳达到该标准规定的报废条件时,应以报废。
    起重机械不应选用铸造吊钩,吊钩达到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规定的报废条件时,应予报废。钢丝绳卷筒、滑轮达到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规定的报废条件时,应予报废地锚在起重拔杆、缆索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作业中,不但能固定卷扬机,而且常用地锚来固定拖拉绳、缆风绳、导向滑轮等,地锚要经过设计计算,埋设后还应经过试拉检验。
    地锚在起重拔杆、缆索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作业中,不但能固定卷扬机,而且常用地锚来固定拖拉绳、缆风绳、导向滑轮等,地锚要经过设计计算,埋设后还应经过试拉检验。
    钢丝绳或索具的端部固接通常采用编结和绳夹两种方式,其连接紧固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的要求,当采用编结固定时,编结长度不应小于20倍绳径,且不应小于300mm;当采用绳夹固定时,绳夹规格应与绳径匹配,数量不应少于3个,间距不应小于绳径的6倍,绳夹夹座应安放在长绳一侧,不得正反交错设置。
9.0.7 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详细列出了各种类型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的配备要求,行程限位开关在极限位置应保留足够的安全越程。滑轮、卷筒所设置的钢丝绳防脱装置与滑轮或卷筒轮缘最外缘的间隙不应超过钢丝绳直径的20%,卷筒两端的凸缘至最外层钢丝绳的距离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倍。
9.0.8 试吊是为了检验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装置的可靠性、吊物的平衡性和绑扎的牢固性等,通常先将吊物吊离地面200mm~300mm后停止起吊,进行观察。
9.0.13 施工升降机属于事故多发的载人起重机械。根据近年来发生的多起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的原因分析,本条从防坠器的使用、强制坠落试验、超载保护装置、行程限位开关的使用、超载制动试验和附墙架设置等方面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作出相关规定。其中,每3个月应实施的强制坠落试验和超载制动试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施工升降机》GB/T10054的相关规定执行。
9.0.14 装配式建筑的预制构件如采用传统的吊运方式起吊,可能会导致吊点破坏、构件开裂,严重的甚至会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施工现场对预制外墙、楼梯、预制楼板的吊装需设置专用的扁担分配梁、吊架等,一方面构件在吊装工况下处于正常受力状态,另一方面工人安装操作方便、高效、安全。  
9.0.15 本条参照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0、《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标准》JGJ/T74的规定,对吊环的材质、构造和连接方式作出规定。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预制混凝土构件宜采用内埋式螺母、内埋式吊杆或预留吊装孔等预置式吊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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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 JGJ/T42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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