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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爆炸和放炮
10.4.1 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的采购、运输和储存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规定执行。严禁使用不合格、自制、来路不明的爆炸物及爆破器材;当日剩余的爆炸物品应经现场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清点后由爆破员或安全员退回仓库储存,并应进行退库登记,严禁私自带回宿舍或私自储存。
10.4.2 施工现场气瓶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瓶应设置防震圈和防护帽,使用时应安装减压器,不得倾倒或暴晒;
2 乙炔瓶应安装回火防止器;
3 气瓶应分类存放,氧气瓶和乙炔瓶放置间距应大于5m,气瓶到动火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4 不得以氢气瓶充装氧气,也不得用氧气瓶充装乙炔气;
5 不得用氧气代替压缩空气作为气动工具的动力源。
10.4.3 有瓦斯或粉尘爆炸危险的隧道施工时,应采取防止瓦斯或粉尘爆炸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配置专职的瓦斯监测员,并应进行岗前培训教育;
1 应配置专职的瓦斯监测员,并应进行岗前培训教育;
2 进入隧道的机械设备、电器设备、车辆应满足防爆要求;
3 爆破时应使用煤矿许用的瞬发或毫秒雷管;使用的毫秒雷管的总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不得使用秒、半秒延期电雷管和导爆管雷管;
4 应进行全隧道和各工区的施工通风设计,并应根据爆破排烟量、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以及瓦斯绝对涌出量计算风量,布设通风设施;
5 爆破前应对作业面20m以内进行洒水降尘,爆破作业面20m以内,瓦斯浓度应低于1%;
6 瓦斯隧道施工期间,应建立瓦斯通风监控、检测的组织系统,测定气象参数、瓦斯浓度、风速、风量等参数。
10.4.4 从事爆破工作的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应经专业机构培训,并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10.4.5 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项目前,应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
10.4.6 预裂爆破、光面爆破、大型土石方爆破、水下爆破、重要设施附近及其他环境复杂、技术要求高的爆破工程应编制爆破设计方案,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其他爆破工程可编制爆破说明书,并应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
10.4.7 经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应于施工前3d发布公告,并应在作业地点周围张贴,施工公告应明确工程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爆破作业时限等。
10.4.8 爆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爆破作业应设警戒区和警戒哨岗,配备警戒人员和警戒设施,警戒人员应与爆破指挥部信息畅通。起爆前应撤出人员并应发出声光等警示信号;起爆后检查人员应在安全等待时间过后方可进入爆破警戒区范围内进行检查,并应在确认安全后,方可由爆破指挥部发出解除爆破警戒信号,在此之前,岗哨不得撤离,非检查人员不得进入爆破警戒范围。
2 钻孔装药作业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指挥、爆破员操作,并应按爆破设计方案进行网络连接。钻孔装药应拉稳药包提绳,配合送药杆进行。在雷管和起爆药包放入之前发生卡塞时,应采用长送药杆处理,装入起爆药包后,不得使用任何工具冲击和积压。
3 长度小于300m的隧道,起爆站应设在洞口侧面50m以外,其余隧道洞内起爆站距爆破位置不得小于300m。
4 盲炮检查应在爆破15min后实施,发现盲炮应立即设立安全警戒,及时报告并由原爆破人员处理。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爆破网络应置于短路状态。
条文说明
10.4.1 爆破器材的运输、存储、保管不善或因验收、发放、废品销毁制度执行不严格引起外露,都会造成意外爆炸事故,其管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的规定执行。
10.4.3 市政隧道瓦斯检测主要依据现行行业标准《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TB10120和《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G F60的规定进行有害气体的监控、检测。低瓦斯工区可用便携式瓦检仪检测,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除用便携式瓦检仪检测外,尚应配置高浓度瓦检仪和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并配备救护队。
10.4.3 市政隧道瓦斯检测主要依据现行行业标准《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TB10120和《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G F60的规定进行有害气体的监控、检测。低瓦斯工区可用便携式瓦检仪检测,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除用便携式瓦检仪检测外,尚应配置高浓度瓦检仪和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并配备救护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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