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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边坡工程
4.3.1 边坡工程应按先设计后施工、边施工边治理边监测的原则进行切坡、填筑和支护结构的施工。
4.3.2 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应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时支护的逆作法或半逆作法施工,未经设计许可严禁大开挖、爆破作业。切坡作业时,严禁先切除坡脚,并不得从下部掏采挖土。
4.3.3 边坡开挖后应及时按设计要求进行支护结构施工或采取封闭措施。边坡应在支护结构混凝土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并在锚杆(索)按设计要求施加预应力后,方可开挖或填筑下一级土方。
4.3.4 每级边坡开挖前,应清除边坡上方已松动的石块及可能崩塌的土体。
4.3.5 边坡爆破施工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爆破震动影响边坡及邻近建(构)筑物稳定。
4.3.6 边坡坡顶应采取截、排水措施,未支护的坡面应采取防雨水冲刷措施。
4.3.7 边坡开挖前应设置变形监测点,定期监测边坡变形。边坡塌滑区有重要建(构)筑物的一级边坡工程施工时,应对坡顶水平位移、垂直位移、地表裂缝和坡顶建(构)筑物变形进行监测。
条文说明
4.3.5 边坡爆破施工时,爆破产生的有害效应会影响周边建(构)筑物、管线、行人及其他设施的安全,并对边坡自身的稳定产生影响,需采取措施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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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 5.2 基坑工程
- 5.3 脚手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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