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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使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符合充分利用城镇污水资源、削减水污染负荷、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实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以景观环境用水、工业用水水源、城市杂用水、绿地灌溉用水、农田灌溉用水和地下水回灌用水等为污水再生利用途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
1.0.3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城镇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将其作为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重大环保民生工程,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工作任务。“十一五”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积极落实国家部署,不断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截至2010年底,我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能力已达到1.25亿m3/d,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已达77.5%。同时污水再生利用也得到快速发展,工程建设规模迅速扩大。“十二五”期间,全国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规划建设规模达2676万m3/d,全部建成后,我国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总规模接近4000万m3/d,其中设市城市超过3000万m3/d,可以有效缓解城市用水供需矛盾。本规范2002年版已经颁布实施十余年,对推动污水再生利用事业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污水再生利用技术得到迅猛发展,为总结我国十多年来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成果,满足新形势下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建设需要,为工程设计提供技术支撑,故对本规范2002年版进行全面修订。
1.0.2 依据国家现行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水质系列标准,确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目前,污水再生利用的最大途径是城镇景观环境用水,用于保护、修复或建设给定区域的生态环境,包括城镇河湖景观水体补水、绿地灌溉用水和环境卫生清洁等用水;污水再生利用市场化方向的主要途径是工农业生产用水,其中,工业用水中约80%是水质要求不高的冷却用水,以再生水替代用自来水作冷却用水,在技术上和工程上都易于实现,可缓解城镇供水紧张状况,农田灌溉在我国有悠久历史,其再生水利用有经验也有教训,仍需不断进行科学总结。随着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技术不断提高,污水再生利用途径也会逐步扩大。
1.0.3 污水再生处理技术包括给水处理和污水处理的绝大部分技术内容,但处理对象及目标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本规范规定的未尽事宜,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等有关标准执行。再生水用于工业冷却用水的有关技术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有关规定执行;再生水用于建筑物或小区使用的有关技术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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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GB5033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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