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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再生水厂厂址、厂区总体布置、竖向设计等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5.1.2 污水二级处理与深度处理设施同时建设时,二级处理工艺设计应同时考虑处理出水的达标排放和再生水生产对水质净化程度的要求,应强化氮、磷营养物处理程度,不宜在深度处理中专门脱氮,二级处理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5.1.3 深度处理工艺的选择及主要构筑物的组成,应根据再生水水源的水质、水量和再生水用户的使用要求等因素,按相似条件下再生水厂的运行经验,结合当地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1.4 深度处理工艺构筑物的设计水量应按最高日供水量加再生水厂自用水量确定。
5.1.5 选择曝气生物滤池或膜生物反应器时,应充分发挥其生物处理与过滤相结合的功能。
5.1.6 再生水处理应设置消毒设施。
5.1.7 各处理构筑物的个(格)数不应少于2个(格),并应按并联设计。当任一构筑物或设备进行检修、清洗或停止工作时,应能满足供水要求。
5.1.8 供水泵站内工作泵不应少于2台,并应设置备用泵。当供水量和水压变化大时,供水泵站宜采用机组调速等调控措施。
5.1.9 再生水厂内除生活用水和有特定使用要求的情况外,其他自用水应采用再生水。
5.1.10 再生水厂应设有溢流和事故排放设施。
5.1.11 化验室设置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化验室技术规范》CJJ/T 182的有关规定执行。
5.1.12 水量调蓄构筑物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再生水厂的清水池有效容积应根据产水、供水和用水变化曲线、自用水量等确定,并应满足消毒接触时间的要求。当管网中无调节构筑物时,在缺乏资料情况下,可按再生水厂最高日供水量的10%~20%确定。
2 当供水区域较大,且有合适的位置及地形,可在再生水厂外建高位水池或调节水池泵站,其调节容积应根据用水区域供需情况确定。
3 再生水用于景观环境用水、农田灌溉用水时,可利用当地水系(体)的调蓄功能。
5.1.1 再生水厂厂址、厂区总体布置、竖向设计等设计要求与净水厂、污水处理厂设计要求基本相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5.1.2 提出再生水处理对污水二级处理的要求。污水二级处理主要是生物处理,氮磷等营养物质宜用生物法去除,不宜采用物化法居多的深度处理工艺去除。
5.1.3 深度处理工艺的选择是再生利用工程设计的核心,应在试验或可靠资料基础上慎重进行选择,设计标准过高,会使投资增大,运行费用偏高,增加供水成本和用户负担;设计标准过低,会使再生水水质不能达标,影响用户使用。
5.1.4 不同的再生水处理工艺其自用水量差别较大,应注意自用水量对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水量影响。
5.1.5 曝气生物滤池和膜生物反应器近年应用较多,出水基本可达到一级A标准要求,可视其为二级处理也可视其为深度处理构筑物,曝气生物滤池也可单独放置在二级处理之后,作深度处理使用。
5.1.6 再生水的卫生安全十分重要,消毒单元不能省略。
5.1.7 规定处理构筑物的个(格)数及布置的原则。
5.1.8 再生水厂供水泵站水泵工作台数需根据供水量大小、供水量预期变化情况确定,为方便调节,工作泵不得少于2台,备用泵数量应按有关规定确定。当再生水用户分类多,需水量时变化系数会较大,再生水厂供水泵站可设置变频调速等调节装置,以适应包括投产初期在内的用水量变化情况。
5.1.9 再生水厂厂内符合水质要求的生产及杂用水应率先使用再生水。
5.1.10 关于再生水厂设置溢流和事故排放设施的要求。在现有污水处理厂内增建再生水厂时,溢流和事故排放管道可在利用现有设施基础上统一考虑。
5.1.11 再生水厂与污水处理厂同时合并建设时,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化验室技术规范》CJJ/T 182的规定,合理确定化验室等级、检测能力,一并配置化验设施。在现有污水处理厂增建再生水处理设施时,应充分利用现有污水处理厂化验设施。独立建设再生水厂时,参照上述技术规范并考虑当地污水处理厂等化验设施配置状况,合理确定化验室等级、检测能力,配置相应化验设施。
5.1.12 关于水量调蓄构筑物的设置要求。
1 再生水厂的清水池调节容积计算除考虑产水、供水和用水变化因素外,应注意深度处理工艺自用水水量较大的影响。
2 供水区域较大,供水距离远,当地有合适的位置及适宜的地形可建调节构筑物时,为节省配水能耗,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是否建设调节构筑物(高位水池或调节水池泵站)。
3 景观环境用水、农田灌溉用水季节性强,用水量变化大,可充分利用当地的景观水系、水池或水库等既有设施的调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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