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7.1 安全防护


7.1.1 再生水厂与各用户之间应设置通信系统。
7.1.2 再生水处理构筑物上面的通道,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地面应有防滑措施。
7.1.3 再生水管道系统严禁与饮用水管道系统、自备水源供水系统连接。
7.1.4 再生水管道取水接口和取水龙头处应配置“再生水不得饮用”的耐久标识。
7.1.5 再生水输配水管网中所有组件和附属设施的显著位置应配置“再生水”耐久标识,再生水管道明装时应采用识别色,并配置“再生水管道”耐久标识,埋地再生水管道应在管道上方设置耐久标志带。
7.1.6 再生水调蓄池的排空管道、溢流管道严禁直接与下水道连通。

条文说明

7.1.1 为便于在停电事故、进水量减少,或水质波动等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要保证供水部门和用户之间畅通的通信联系。
7.1.2 为防止操作维护管理人员坠落、滑跌,应在敞口及临边水处理构筑物上面的通道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扶手栏杆,并采用防滑地面或采取其他防滑措施。
7.1.3 严禁再生水管道与给水管道、自备水源供水系统连接的规定,防止污染生活饮用水系统。
7.1.4 为防范误饮、混接误用再生水,在绿化、景观环境等再生水管道取水接口和取水龙头处,应配置“再生水不得饮用”的耐久警示标识。使用维护期间,应定期巡视标识是否遗落和损坏等现象。
7.1.5 为防止误接、误用,对再生水输配管网中所有的组件、附属设施以及埋地管道应明确标识的规定。
7.1.6 为防止下水道排水不畅时,引起污废水倒灌,再生水清水池的排空管道、溢流管道严禁与下水道直接连通。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GB50335-2016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