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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安全防护
7.1.1 再生水厂与各用户之间应设置通信系统。
7.1.2 再生水处理构筑物上面的通道,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地面应有防滑措施。
7.1.3 再生水管道系统严禁与饮用水管道系统、自备水源供水系统连接。
7.1.4 再生水管道取水接口和取水龙头处应配置“再生水不得饮用”的耐久标识。
7.1.5 再生水输配水管网中所有组件和附属设施的显著位置应配置“再生水”耐久标识,再生水管道明装时应采用识别色,并配置“再生水管道”耐久标识,埋地再生水管道应在管道上方设置耐久标志带。
7.1.6 再生水调蓄池的排空管道、溢流管道严禁直接与下水道连通。
7.1.1 为便于在停电事故、进水量减少,或水质波动等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要保证供水部门和用户之间畅通的通信联系。
7.1.2 为防止操作维护管理人员坠落、滑跌,应在敞口及临边水处理构筑物上面的通道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扶手栏杆,并采用防滑地面或采取其他防滑措施。
7.1.3 严禁再生水管道与给水管道、自备水源供水系统连接的规定,防止污染生活饮用水系统。
7.1.4 为防范误饮、混接误用再生水,在绿化、景观环境等再生水管道取水接口和取水龙头处,应配置“再生水不得饮用”的耐久警示标识。使用维护期间,应定期巡视标识是否遗落和损坏等现象。
7.1.5 为防止误接、误用,对再生水输配管网中所有的组件、附属设施以及埋地管道应明确标识的规定。
7.1.6 为防止下水道排水不畅时,引起污废水倒灌,再生水清水池的排空管道、溢流管道严禁与下水道直接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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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水源、水质和水量
- 4.1 水源
- 4.2 水质
- 4.3 设计水量
- 5 再生水厂
- 5.1 一般规定
- 5.2 工艺流程
- 5.3 混凝
- 5.4 沉淀(澄清、气浮)
- 5.5 化学除磷
- 5.6 介质过滤
- 5.7 曝气生物滤池
- 5.8 膜生物反应器
- 5.9 人工湿地
- 5.10 膜分离
- 5.11 臭氧氧化、活性炭吸附
- 5.12 消毒
- 6 输配水
- 6.1 一般规定
- 6.2 输配水管道
- 6.3 附属设施
- 7 安全防护和监测控制
- 7.1 安全防护
- 7.2 监测控制
- 附录A 再生水管道与其他管线及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 附录B 再生水管道与其他管线最小垂直净距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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