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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设计水量


4.3.1 设计供水量应由再生水利用水量、管网漏损水量、未预见水量等组成。设计规模应按最高日供水量确定。
4.3.2 当水源为污水处理厂出水时,最大设计规模应为污水处理厂出水量扣除再生水厂各种不可回收的自用水量,且不宜超过污水处理厂规模的80%。
4.3.3 工业企业再生水用水量宜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对于已经建成投产的工业企业,宜通过用户调查方法确定;对于建设期的工业企业,可依据其设计文件中的用水量确定;对于处在规划阶段的拟建企业,可按同类规模企业的再生水用水量情况确定。
4.3.4 农田灌溉用水量可按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用水量指标及灌溉面积确定。
4.3.5 景观环境用水应按不同类别用水量确定。当无设计资料时,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娱乐性、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量可按水体容量除以换水周期确定。
    2 其他环境用水量可按维护生态环境平衡,满足植被用水、水生生物用水等需要,加上非汛期最大月水面蒸发量和水体渗透量之和确定。
4.3.6 道路、广场的浇洒用水可按2.0L/(m2·d)~3.0L/(m2·d)确定。
4.3.7 绿化浇灌用水定额应根据气候条件、植物种类、土壤理化性状、浇灌方式和管理制度等因素确定。当无相关资料时,绿化浇灌用水可按1.0L/(m2·d)~3.0L/(m2·d)确定。
4.3.8 冲厕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确定。
4.3.9 其他用途的用水量可根据水量调查结果或按其他同类工程再生水用水量确定。
4.3.10 城镇再生水配水管网的漏损水量宜按再生水利用水量的10%~12%确定。
4.3.11 未预见用水量可按再生水利用水量与配水管网的漏损水量之和的8%~12%确定。
4.3.12 再生水厂自用水量应按再生水厂生产工艺需要计算确定。
4.3.13 再生水厂供水的日变化系数和时变化系数,应根据用水途径通过调研分析确定。

条文说明

4.3.1 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分类》GB/T 18919中规定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按用途分为农、林、牧、渔业用水;城市杂用水;工业用水;环境用水;补充水源水五类。每项污水再生利用工程的供水用户可能组成不同,应因地制宜确定其供水用户及供水量。
4.3.2 当水源为污水处理厂出水时,再生水厂设计规模的确定原则。因采用处理工艺不同,再生水厂自用水量差别较大,设计规模及成本测算水量除应考虑水源水量及用户水量的季节变化外,还应考虑不可回收自用水量的影响。为保证供水安全,考虑污水厂运行的不稳定性,规定再生水厂规模要小于污水处理厂规模。
4.3.3 由于工业产品结构和工艺性质不同,各类工业企业再生水用水量差异较大,对于已经建成的工业企业,最好通过用户调查的方法确定再生水用水量。目前热电厂是再生水的主要用户之一,部分热电厂的规模和冷却水用水量列于表12,供预测热电厂冷却用再生水水量时参考。

表12 部分热电厂规模和冷却水用水量
表12 部分热电厂规模和冷却水用水量

4.3.4 农田灌溉用水量大、面广,用水指标与气候、土壤条件关系较大,需要从实践中积累更多经验数据。参考用水指标为:水作类800m3/(亩·年),旱作类300m3/(亩·年),蔬菜类200m3/(亩·年)~500m3/(亩·年)。
4.3.5 随着生态城镇建设的不断推进,各地建设了不少景观湖、景观河道,不少居住小区也建设了景观水系,这些景观水体应尽量采用再生水作为补水水源。但目前景观水体补水量缺乏统一的计算方法。根据部分再生水用于景观环境的工程经验,提出了景观水体补水量的计算方法。
4.3.6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规定道路、广场浇洒的用水定额。
4.3.7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规定绿化浇灌的用水定额。
4.3.8 冲厕用水定额、停车库地面冲洗水定额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与《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的有关规定选取。
4.3.9 其他用途的用水量指标尚无标准可依,需根据水量调查或者参考其他已建工程同类再生水用水量确定。
4.3.10 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 92确定城镇再生水配水管网的漏损水量。
4.3.11 再生水利用仍属于推广普及阶段,在水量预测中不可预见因素多,水量预测难度较大。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可预见水量比例。
4.3.12 由于采用工艺不同,再生水厂自用水量差别较大,需根据不同工艺生产需要以及厂内水回用率计算确定自用水量。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给水厂自用水率按设计水量的5%~10%确定,以及《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1年版)第6.9.20条条文说明中提出曝气生物滤池反冲洗水量为进水水量的8%左右,因此,对采用混凝、沉淀、过滤+消毒工艺,曝气生物滤池工艺的再生水厂,无试验资料时,自用水率可按再生水厂设计供水量的8%~12%确定。
    采用膜处理技术时,可按各单元技术耗水量计算再生水厂的自用水率。微滤单元的水回收率在93%~95%左右,反冲洗水量、制备清洗药剂水量按产水量的8%~10%考虑,所以微滤单元的自用水量按微滤产水量的10%~15%考虑。超滤单元的水回收率在88%~92%左右,反冲洗水量、制备清洗药剂水量按产水量的8%~10%考虑,所以超滤单元的自用水量按超滤产水量的18%~22%考虑。反渗透的水回收率按70%~75%考虑,反冲洗水量、制备清洗药剂水量按产水量的8%~10%考虑,所以反渗透单元的自用水量按反渗透产水量的40%~45%考虑。
4.3.13 鉴于再生水利用的不同用途其供水变化差距较大,日变化系数和时变化系数需综合分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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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GB5033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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