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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监测控制
7.2.1 再生水厂应设自动检测与控制系统,输配水管道宜设自动检测与控制系统。
7.2.2 再生水水源收集系统中的工业废水接入口,宜设置水质监测点和控制闸门。
7.2.3 再生水厂进水口、出水口应设置水质、水量在线监测及预警系统。
7.2.4 加氯消毒设施必须设置漏氯监测报警和安全处置系统。
7.2.5 再生水厂主要处理单元应设置符合生产运行要求和监管部门规定的水质监测设备。
7.2.6 再生水厂进出水口与主要处理单元以及用户用水点应设置水样取样装置。
7.2.7 再生水厂出厂管道起端、配水管网中的特征点,以及各用户进户管道上宜设置测流、测压装置,并宜设置遥测、遥信、遥控系统。
7.2.1 再生水厂及输配水管道设置自动化监测与控制系统,有利于保证再生水生产及利用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和提高管理水平。
7.2.2 对再生水水源收集系统中的工业废水接入口水质检测及设置事故控制闸门作出规定。
7.2.3 在再生水厂进出水口设置水质、水量在线监测及预警系统,便于再生水厂运行调节控制。水质、水量出现较大波动时,通过预警提示,便于采取应急对策。
7.2.4 关于加氯消毒系统设置监测、报警和安全控制系统的规定。液氯加氯系统的设计必须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的有关规定。
7.2.5 为满足再生水厂生产工艺过程控制及环境保护等监管部门的要求,应设置必要的水质检测仪表,对沉淀池(澄清、气浮)、滤池、曝气生物滤池、膜分离装置等主要处理单元运行及出厂水水质进行监测。
7.2.6 再生水厂进出口、主要处理单元以及用户用水点设置水样取样点,方便化验人员定期采集水样。
7.2.7 关于再生水厂出厂管道、配水管网中的特征点及用户进户管道上的测流和测压点、遥测、遥信、遥控等设置内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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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水源、水质和水量
- 4.1 水源
- 4.2 水质
- 4.3 设计水量
- 5 再生水厂
- 5.1 一般规定
- 5.2 工艺流程
- 5.3 混凝
- 5.4 沉淀(澄清、气浮)
- 5.5 化学除磷
- 5.6 介质过滤
- 5.7 曝气生物滤池
- 5.8 膜生物反应器
- 5.9 人工湿地
- 5.10 膜分离
- 5.11 臭氧氧化、活性炭吸附
- 5.12 消毒
- 6 输配水
- 6.1 一般规定
- 6.2 输配水管道
- 6.3 附属设施
- 7 安全防护和监测控制
- 7.1 安全防护
- 7.2 监测控制
- 附录A 再生水管道与其他管线及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 附录B 再生水管道与其他管线最小垂直净距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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