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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水源


4.1.1 再生水水源的水量、水质应满足再生水生产与供给的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要求,且不应对后续再生利用过程产生危害。
4.1.2 以城镇污水作为再生水水源时,其设计水质应根据污水收集区域现状水质和预期水质变化情况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的有关规定。
4.1.3 以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再生水水源时,其设计水质可按污水处理厂的实际运行出水水质及原设计出水水质综合分析确定。
4.1.4 再生水水源水宜通过排水管道、暗渠收集输送,不得二次污染。
4.1.5 严禁以放射性废水、重金属及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污水作为再生水水源。

条文说明

4.1.1 再生水水源应保证对后续再生利用工程不产生危害,从系统上保障再生水水质安全。
4.1.2 城镇污水,包括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合流制管道截留的雨水,一般情况下可作为再生水水源。但生物处理和常规深度处理难以去除的氯化物、色度、高浓度氨氮、总溶解固体等,都会影响污水再生处理及利用,排污单位应做好内部处理,达到有关标准后才能进入市政排水系统。
4.1.3 为使污水二级处理厂出水的水源水质确定更加合理,应调查分析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进出水水质、原设计出水水质,以及水质可能变化情况,综合分析确定。
4.1.4 再生水水源水的收集及输送不宜采用明渠,以防止雨水、泥沙混入等二次污染及水温过度散失。
4.1.5 放射性废水、重金属及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污水不但对生物处理系统有影响,且经常规的生物处理及深度处理达不到相关水质标准,因此严禁作为再生水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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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GB5033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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