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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再生水输配水管道平面和竖向布置,应按城镇相关专项规划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的有关规定。
6.1.2 再生水管道水力计算、管道敷设及附属设施设置的要求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
6.1.3 输配水管道管材的选择应根据水量、水压、外部荷载、地质情况、施工维护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可采用塑料管、钢管及球墨铸铁管等,采用钢管及球墨铸铁管时应进行管道防腐。
6.1.4 管道不应穿过毒物污染及腐蚀性地段,不能避开时,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6.1.5 管道的埋设深度应根据竖向布置、管材性能、冻土深度、外部荷载、抗浮要求及与其他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露天管道应有调节伸缩设施及保证管道整体稳定的措施,严寒及寒冷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
6.1.6 再生水管道与建(构)筑物、铁路以及其他工程管道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确定。
6.1.7 再生水管道与其他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确定。
6.1.8 当再生水管道敷设在给水管道上面时,除应满足本规范附录8规定的最小垂直净距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口不应重叠;
    2 再生水管道应加设套管;
    3 套管内径应大于再生水管道外径100mm;
    4 套管伸出交叉管的长度每端不得小于3m;
    5 套管的两端应采用防水材料封闭。
6.1.9 管道穿越河堤、铁路、高速公路和其他高等级路面的设计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6.1.10 管道试验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
6.1.11 管网供水区域较大、距离再生水厂较远时,可设置管网运行管理站点。

条文说明

6.1.1 再生水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一般由城镇总体规划及给排水、道路等专项规划确定,并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线综合设计。
6.1.6 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及《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提出再生水管道与其他管线及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实际执行中受现场条件等因素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减小最小水平净距。
6.1.7 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及《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提出再生水管道与其他管线及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实际执行中受现场条件等因素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减小最小垂直净距。
6.1.9 关于管道穿越河堤、铁路、高速公路和其他高等级路面的设计原则要求。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有《防洪标准》GB 50201、《铁路桥涵设计基本规范》TB 10002.1、《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
6.1.11 管网供水区域较大、距离再生水厂较远时,为方便管理人员及时进行供水调配、管网检修维护等工作,可设置维护管理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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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GB5033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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