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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给水排水和污水再生利用等相关专项规划。近期设计年限宜采用5年~10年,远期设计年限宜采用10年~20年。
3.0.2 应结合城镇水资源综合保护与开发,处理好城镇供水水源建设与开发利用污水资源的关系、污水处理排放与再生利用的关系,使城镇污水经过处理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后得到充分利用。
3.0.3 确定再生水利用途径时,宜优先选择用水量大、水质要求相对不高、技术可行、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用户。
3.0.4 应根据再生水水源、用户分布、水质水量要求及利用便利性,合理确定污水再生利用工程的建设规模、水质标准、处理工艺和输配水方式。
3.0.5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的设计应以水质达标、水量稳定、标识明确、供水安全为目标。
3.0.6 再生水用户可根据城镇污水再生利用专项规划并通过调查确定。
3.0.7 工程设计方案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选择技术先进可靠、经济合理、因地制宜的方案。污水再生处理工艺设计宜通过试验或借鉴已建工程的运行经验进行。
3.0.8 应根据污水再生利用水源及用户位置,合理选择再生水厂厂址。
3.0.9 再生水厂选址在现有污水处理厂内时,应充分利用现有生产及附属设施。再生水厂与污水处理厂合并建设时,附属设施及附属设备应统一规划建设及配备。独立建设的再生水厂应根据再生水的水质目标以及处理工艺,合理设置附属设施及附属设备。
3.0.10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中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应大于50年,管道及专用设备的设计使用年限宜按材质和产品更新周期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构筑物设计应满足抗震、抗浮、防渗、防腐、防冻等要求。
3.0.11 再生水厂产生的污泥及浓缩废液应进行处理处置。
3.0.12 再生水厂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设置安全、防爆、消防、防噪、抗震、卫生等设施。
3.0.13 应结合工程近期、远期规划,综合确定输配水管网的设计水量、水压和水质保障措施。个别要求更高的用户,可自行增建相应设施。
3.0.14 可能产生水锤危害的供水泵站及输配水管线,应采取水锤防护措施。
3.0.15 配水干管宜布置成环状管网。枝状管道末端应设置排水阀(井),并应考虑排水出路。
3.0.16 再生水供水配套设施及运营管理措施应根据再生水用水途径要求确定。
3.0.17 再生水厂供电系统设计应满足用户对供水可靠性要求,不宜低于二级负荷。
3.0.18 对用水可靠性要求高的用户,应提出备用水源要求。
3.0.1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应以城镇总体规划、给水排水和污水再生利用等专项规划为主要依据,统一规划,分期实施。根据用水途径不同,因地制宜,以集中利用、就近利用为主,必要时采用优质优用、分质供水系统,注重提高建设实效。一般情况下,设计规划年限采用城镇总体规划和给水排水等专项规划的年限。再生水厂近期设计年限采用5年~10年、远期设计年限采用10年~20年比较合适,再生水输配水管网设计中要体现再生水利用工程建设的可持续性,要以远期规划年限校核设计输配水主干管线。
3.0.2 强调城镇污水经处理达到一定标准后,应作为城镇的一种合法水源予以积极开发利用,将再生水与天然水资源统一进行管理和调配。在解决城镇缺水问题时,应充分考虑污水再生利用。污水再生利用方案未得到充分论证之前,不能盲目舍近求远兴建远距离调水工程。水资源优化配置的顺序应是:利用本地天然水、再生水、雨水、境外引水、淡化海水。
3.0.3 本条为《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建科[2006]100号)关于选择再生水用水途径的原则。城镇景观环境用水要优先利用再生水;工业用水和城市杂用水要积极利用再生水;农业用水要充分利用符合要求的城镇污水二级处理厂的出水。
3.0.4 要在用户分布、水质水量调查、输配水管线路由踏勘等工作基础上,经充分论证确定再生利用工程规模、系统布局、处理标准及处理工艺方案。
3.0.5 再生水处理及利用系统的设计及运行,除应保证安全生产、安全供水外,还应采取防止误饮等安全用水措施。
3.0.6 再生水用户的调查确定可分为三个阶段。
1 调查阶段:主要工作是收集现状资料,确定可供再生利用的全部污水以及使用再生水的全部潜在用户。这一阶段需要和当地供水部门调查确定主要潜在用户情况,与供水部门和潜在用户建立密切的工作联系非常重要。潜在用户比较关心再生利用工程的供水量、水质、可靠性、政府对使用再生水的政策,以及有无能力支付管线连接费或增加处理设施所需费用。
2 筛选阶段:按用水量大小、水质要求、经济上的考虑对上阶段被确认的潜在用户分类排队,筛选出若干个候选用户。
3 确定用户阶段:这个阶段应研究各个用户的输水线路和蓄水要求,确定对这些用户输送再生水所需的费用估算;对不同的筹资方案进行比较,确定用户使用成本;比较每个用户使用新鲜水和再生水的成本。
3.0.7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的方案设计是设计过程中的基础性工作。方案设计要详实可靠,特别要把落实用户工作做好,为工程审批决策提供充分依据。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方案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确定再生水水源;确定再生利用工程用户、工程规模和水质标准;
2 确定再生水厂的厂址、处理工艺方案、输配水管线布置及管材管径优化选择;
3 确定用户配套设施;
4 进行工程投资估算、经济分析和风险评价等。
具备条件时,污水再生处理工艺及设计参数宜通过试验确定。不具备条件的,应充分借鉴已建工程的运行经验。
3.0.8 关于再生水厂选址的原则要求。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建科[2006]100号)规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统,应因地制宜,灵活应用。集中型系统通常以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或符合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污水为水源,集中处理,再生水通过输配管网输送到不同的用水场所或用户管网。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邻近区域,用水量大或水质要求相近的用水,可以采用集中型再生水系统,如景观环境用水、工业用水及城市杂用水。就地(小区)型系统是在相对独立或较为分散的居住小区、开发区、度假区或其他公共设施组团中,以符合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污水为水源,就地建立再生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就近就地利用。
再生水生产设施可通过对已建成的污水厂进行改扩建,以及增加深度处理单元来实现;也可在新建污水处理厂中一并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或独立建设再生水厂。
3.0.9 本条规定了再生水厂附属设施和附属设备的设置原则。强调再生水厂选址在现有污水处理厂内时,在充分利用现有供电、中心控制、污泥处理、除臭、化验、办公等生产及附属设施基础上,按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目前国内大多再生水厂与污水处理厂合建,独立建设的较少,对于再生水厂与污水处理厂同时合并建设的应统一考虑配套设施及设备设置,并应统一规划建设。独立建设的再生水厂,由于再生水水质标准不同以及原水水质的差别,再生水处理工艺也会存在较大差别,要根据具体情况尤其是水质监测项目的需要,合理配置相关的附属设施和附属设备。
3.0.10 关于对污水再生利用工程中构筑物、管道及专用设备的设计使用年限的规定,以及对构筑物设计应满足抗震、抗浮、防渗、防腐、防冻等要求的规定。
3.0.11 应本着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对再生水厂产生的污泥和浓缩废液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 (建城[2009]23号)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污泥处理处置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宜相对集中设置,鼓励将若干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集中处理处置。因此,在城镇建有污泥集中处理处置设施时,再生水厂产生的污泥可委托集中处理处置;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再生水厂与污水处理厂合建或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与再生水厂一并建设时,产生的污泥应统一处理处置,污泥浓缩、消化及脱水废液应回流至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再生水厂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单独设置时,应进行充分论证。
3.0.12 再生水厂的安全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城镇再生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T 247的有关规定。建筑物、厂房(仓库)、车库的消防水量及水压确定、消防给水系统组成、室内外消火栓设置,以及建筑灭火器配置、内部装修设计、建筑及结构材料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各类工作场所、厂界噪声限值及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建(构)筑物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
3.0.15 配水管网干管布置成环状对于提高供水安全性、保障供水水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暂不具备设置环状管网的地区,为避免管网末梢再生水较长时间滞留、恶化水质,应设置排水阀(井)。对于处于枝状管网服务范围内且对供水安全要求高的再生水用户,应结合用户要求,提出提高供水安全性的具体措施,如设置调蓄池、另设备用水源等。
3.0.16 再生水供水配套设施及管理措施按照不同用水途径途确定,有的需要在再生水供水系统中设置,有的需要用户自行设置。例如,再生水用于工业冷却用水时,一般需要进行水质稳定处理、菌藻处理和进一步改善水质的其他特殊处理,其处理程度和药剂的选择,由用户通过试验或参照相似条件下循环冷却水的运行经验确定;用于城市杂用水和景观环境用水时,应进行水质水量监测、补充消毒、用水设施维护等工作。在工程设计中,根据再生水用户需要提出用水管理要求,再生水用水设施应和再生处理设施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3.0.17 工业用水水源的再生水厂供电系统应保障正常生产及供水。
3.0.18 为使工程规模达到经济合理,很可能高峰时再生水需水量大于供水量,此时用户可用新鲜水补足。有时再生水不能满足用户水质要求,或发生设备事故停水时,仍需用户用新鲜水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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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基本规定
- 4 水源、水质和水量
- 4.1 水源
- 4.2 水质
- 4.3 设计水量
- 5 再生水厂
- 5.1 一般规定
- 5.2 工艺流程
- 5.3 混凝
- 5.4 沉淀(澄清、气浮)
- 5.5 化学除磷
- 5.6 介质过滤
- 5.7 曝气生物滤池
- 5.8 膜生物反应器
- 5.9 人工湿地
- 5.10 膜分离
- 5.11 臭氧氧化、活性炭吸附
- 5.12 消毒
- 6 输配水
- 6.1 一般规定
- 6.2 输配水管道
- 6.3 附属设施
- 7 安全防护和监测控制
- 7.1 安全防护
- 7.2 监测控制
- 附录A 再生水管道与其他管线及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 附录B 再生水管道与其他管线最小垂直净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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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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