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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设计、制作、施工及验收,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9度的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设计、制作、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
1.0.3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应符合建筑全寿命周期的可持续性的原则,并应满足标准化设计、工厂化制作、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的要求。
1.0.4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设计、制作、安装、验收、使用和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标准中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包括装配式纯木结构、装配式组合木结构和装配式混合木结构等木结构建筑。由于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预制单元分为预制梁柱构件或组件、预制板式组件和预制空间模块组件,因此,按预制单元的划分规定,方木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轻型木结构和正交胶合木结构均属于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目前,普遍采用的井干式木结构的墙体组件由工业化生产制作,可作为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一种特殊结构形式。
1.0.3 本条是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在设计、制作、安装、验收、使用和维护时,应遵守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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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 GB/T5123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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