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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承载能力、刚度和延性要求;
    2 应采取加强结构整体性的技术措施;
    3 结构应规则平整,在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特性的比值不应大于10%;
    4 应具有合理明确的传力路径;
    5 结构薄弱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
    6 应具有良好的抗震能力和变形能力。
6.1.2 装配式木结构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进行设计。
6.1.3 装配式木结构的设计基准期应为50年,结构安全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规定。装配式木结构组件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结构的安全等级。
6.1.4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抗震设计应按设防类别、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相应的计算方法,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和《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26的规定。
6.1.5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抗震设计时,对于装配式纯木结构,在多遇地震验算时结构的阻尼比可取0.03,在罕遇地震验算时结构的阻尼比可取0.05。对于装配式木混合结构,可按位能等效原则计算结构阻尼比。
6.1.6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结构平面不规则和竖向不规则应按表6.1.6的规定进行划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结构符合表6.1.6中一项不规则结构类型时,为不规则结构;
    2 当结构符合表6.1.6中两项或两项以上不规则结构类型时,为特别不规则结构;
    3 当结构符合表6.1.6中一项不规则结构类型,且不规则定义指标超过规定的30%时,为特别不规则结构;
    4 当结构两项或两项以上不规则结构类型符合第3款的规定时,为严重不规则结构。
6.1.7 装配式木结构竖向布置应连续、均匀,应避免抗侧力结构的侧向刚度和承载力沿竖向突变,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
6.1.8 结构设计时采用的荷载和效应的标准值、荷载分项系数、荷载效应组合、组合值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木材强度设计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的规定。
6.1.9 结构设计时应采取减小木材因干缩、蠕变而产生的不均匀变形、受力偏心、应力集中的加强措施,并应采取防止不同材料温度变化和基础差异沉降等不利影响的措施。
6.1.10 木组件的拆分单元应按内力分析结果,结合生产、运输和安装条件确定。
6.1.11 当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结构形式采用框架支撑结构或框架剪力墙结构时,不应采用单跨框架体系。
6.1.12 预制木结构组件应进行翻转、运输、吊运、安装等短暂设计状况下的施工验算。验算时,应将木组件自重标准值乘以动力放大系数后作为等效静力荷载标准值。运输、吊装时,动力放大系数宜取1.5,翻转及安装过程中就位、临时固定时,动力放大系数可取1.2。
6.1.13 进行木组件设计时,应进行吊点和吊环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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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 GB/T5123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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