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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一般规定
12.1.1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设计时应采取方便使用期间检测和维护的措施。
12.1.2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工程移交时应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房屋使用说明书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组件部品生产单位;
2 结构类型;
3 装饰、装修注意事项;
4 给水、排水、电、燃气、热力、通信、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 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 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7 门窗类型和使用注意事项;
8 配电负荷;
9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2.1.3 在使用初期,应制定明确的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检查和维护制度。
12.1.4 在使用过程中,应详细准确记录检查和维修的情况,并应建立检查和维修的技术档案。
12.1.5 当发现装配式木构件有腐蚀或虫害的迹象时,应按腐蚀的程度、虫害的性质和损坏程度制定处理方案,并应及时进行补强加固或更换。
12.1.6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日常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结构墙体应避免受到猛烈撞击和与锐器接触;
2 纸面石膏板墙面应避免长时间接近超过50℃的高温;
3 木构件、钢构件和石膏板应避免遭受水的浸泡;
4 室内外的消防设备不得随意更改或取消。
12.1.7 使用过程中不应随意变更建筑物用途、变更结构布局、拆除受力构件。
12.1.8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应每半年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查,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
1 防雷装置的引线、连接件和固定装置的松动变形情况;
2 金属导体腐蚀情况;
3 防雷装置的接地情况。
条文说明
12.1.1 为了方便使用期间对建筑物进行检测和维护,在装配式木结构建筑设计时,就应结合检测和维护的相关要求采取适当的措施。比如,设置检修孔、检修平台或检修通道,以及预留检测设备或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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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材料
- 3.1 木材
- 3.2 钢材与金属连接件
- 3.3 其他材料
- 4 基本规定
- 5 建筑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建筑平面与空间
- 5.3 围护系统
- 5.4 集成化设计
- 6 结构设计
- 6.1 一般规定
- 6.2 结构分析
- 6.3 梁柱构件设计
- 6.4 墙体、楼盖、屋盖设计
- 6.5 其他组件设计
- 7 连接设计
- 7.1 一般规定
- 7.2 木组件之间连接
- 7.3 木组件与其他结构连接
- 8 防护
- 9 制作、运输和储存
- 9.1 一般规定
- 9.2 制作
- 9.3 运输和储存
- 10 安装
- 10.1 一般规定
- 10.2 安装准备
- 10.3 安装
- 11 验收
- 11.1 一般规定
- 11.2 主控项目
- 11.3 一般项目
- 12 使用和维护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检查要求
- 12.3 维护要求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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