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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木材


3.1.1 装配式木结构采用的木材应经工厂加工制作,并应分等分级。木材的力学性能指标、材质要求、材质等级和含水率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和《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 50708的规定。
3.1.2 装配式木结构采用的层板胶合木构件的制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 50708和《结构用集成材》GB/T 26899的规定。
3.1.3 装配式木结构用木材及预制木结构构件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和《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26的规定。选用的木材阻燃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阻燃木材及阻燃人造板生产技术规范》GB/T 29407的规定。
3.1.4 用于装配式木结构的防腐木材应采用天然抗白蚁木材、经防腐处理的木材或天然耐久木材。防腐木材和防腐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材防腐剂》GB/T 27654、《防腐木材的使用分类和要求》GB/T 27651、《防腐木材工程应用技术规范》GB 50828和《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
3.1.5 预制木结构组件应经过质量检验,并应标识。组件的使用条件、安装要求应明确,并应有相应的说明文件。
条文说明
3.1.1 装配式木结构用木材可分为方木、板材、规格材、层板胶合木、正交胶合木、结构复合木材、木基结构板和其他结构用锯材。这些木质材料的力学性能指标、材质要求和材质等级、含水率等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和《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 50708的规定。对于材料力学性能指标在现行国家标准中没有列出的新材料,其力学性能指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的规定进行确定。
3.1.3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的规定。对于多高层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26的规定。本标准未对防火设计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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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 GB/T5123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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