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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应模数协调,采用模块化、标准化设计,将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进行集成。
5.1.2 建筑的布局应按当地的气候条件、地理条件进行设计,选址应具备良好工程地质条件,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对建筑防火、防涝的要求。
5.1.3 建筑总平面设计应符合预制木结构组件和建筑部品堆放的要求,并应符合运输或吊装设备对操作空间的要求。
5.1.4 建筑设计应采用统一的建筑模数协调尺寸,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的规定。
5.1.5 预制建筑部品应进行标准化设计,并应满足不同结构材料部品互换的要求。
5.1.6 住宅建筑宜采用基本套型、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预制管道井、排烟道等建筑部品进行组合设计。
5.1.7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
5.1.8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热工与节能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的规定。
5.1.9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采光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规定。
5.1.10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装修设计应符合绿色、环保的要求,室内污染物限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
5.1.11 建筑的室内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
5.1.12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设计应建立信息化协同平台,共享数据信息,应满足建设全过程的管理和控制要求。

条文说明
5.1.2 建筑的朝向、门窗开启面积及方式以及层高、外墙形式均与建筑所在地的气候条件息息相关。
5.1.4~5.1.6 建筑模数协调的目的是使建筑预制构件、组件、部品设计标准化、通用化,实现少规格、多组合。模数是实现建筑装配式的基本手段,统一的模数,保证了各专业之间协调,同时使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各组件、部品工厂化。对于量大面广的住宅等居住建筑宜优先选用标准化的建筑部品。
5.1.7~5.1.11 本标准中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包括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的民用建筑类型,其建筑、结构、设备及热工、通风、采光设计以及污染物控制应当满足相应设计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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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 GB/T5123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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