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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安装
10.3.1 组件吊装就位后,应及时校准并应采取临时固定措施。
10.3.2 组件吊装就位过程中,应监测组件的吊装状态,当吊装出现偏差时,应立即停止吊装并调整偏差。
10.3.3 组件为平面结构时,吊装时应采取保证其平面外稳定的措施,安装就位后,应设置防止发生失稳或倾覆的临时支撑。
10.3.4 组件安装采用临时支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构件支撑不宜少于2道;
2 预制柱或墙体组件的支撑点距底部的距离不宜大于柱或墙体高度的2/3,且不应小于柱或墙体高度的1/2;
3 临时支撑应设置可对组件的位置和垂直度进行调节的装置。
10.3.5 竖向组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层组件安装前,应复核基层的标高,并应设置防潮垫或采取其他防潮措施;
2 其他层组件安装前,应复核已安装组件的轴线位置、标高。
10.3.6 水平组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复核组件连接件的位置,与金属、砖、石、混凝土等的结合部位应采取防潮防腐措施;
2 杆式组件吊装宜采用两点吊装,长度较大的组件可采取多点吊装;细长组件应复核吊装过程中的变形及平面外稳定;
3 板类组件、模块化组件应采用多点吊装,组件上应设有明显的吊点标志。吊装过程应平稳,安装时应设置必要的临时支撑。
10.3.7 预制墙体、柱组件的安装应先调整组件标高、平面位置,再调整组件垂直度。组件的标高、平面位置、垂直偏差应符合设计要求。调整组件垂直度的缆风绳或支撑夹板应在组件起吊前绑扎牢固。
10.3.8 安装柱与柱之间的梁时,应监测柱的垂直度。除监测梁两端柱的垂直度变化外,尚应监测相邻各柱因梁连接影响而产生的垂直度变化。
10.3.9 预制木结构螺栓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结构的各组件结合处应密合,未贴紧的局部间隙不得超过5mm,接缝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用木夹板连接的接头钻孔时应将各部分定位并临时固定一次钻通;当采用钢夹板不能一次钻通时应采取保证各部件对应孔的位置、大小一致的措施;
3 除设计文件规定外,螺栓垫板的厚度不应小于螺栓直径的0.3倍,方形垫板边长或圆垫板直径不应小于螺栓直径的3.5倍,拧紧螺帽后螺杆外露长度不应小于螺栓直径的0.8倍。
条文说明
10.3.7 对于墙、柱类组件,吊装前设定控制点,吊装时一般先调整组件下部控制点的标高,再调整平面位置,然后调整组件垂直度,上述调整完成后,复核组件顶部控制点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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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材料
- 3.1 木材
- 3.2 钢材与金属连接件
- 3.3 其他材料
- 4 基本规定
- 5 建筑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建筑平面与空间
- 5.3 围护系统
- 5.4 集成化设计
- 6 结构设计
- 6.1 一般规定
- 6.2 结构分析
- 6.3 梁柱构件设计
- 6.4 墙体、楼盖、屋盖设计
- 6.5 其他组件设计
- 7 连接设计
- 7.1 一般规定
- 7.2 木组件之间连接
- 7.3 木组件与其他结构连接
- 8 防护
- 9 制作、运输和储存
- 9.1 一般规定
- 9.2 制作
- 9.3 运输和储存
- 10 安装
- 10.1 一般规定
- 10.2 安装准备
- 10.3 安装
- 11 验收
- 11.1 一般规定
- 11.2 主控项目
- 11.3 一般项目
- 12 使用和维护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检查要求
- 12.3 维护要求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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