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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钢材与金属连接件


3.2.1 装配式木结构中使用的钢材宜采用Q235钢、Q345钢和Q390钢,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的规定。当采用其他牌号的钢材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2 连接用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构件或连接件尚应有含碳量的合格保证,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规定。
3.2.3 下列情况的承重构件或连接材料宜采用D级碳素结构钢或D级、E级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1 直接承受动力荷载或振动荷载的焊接构件或连接件;
    2 工作温度等于或低于一30℃的构件或连接件。
3.2.4连接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C级》GB/T 5780和《六角头螺栓》GB/T 5782的规定;
    2 高强度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GB/T 1228、《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GB/T 1229、《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GB/T 1230、《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 1231或《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技术条件》GB/T 3632的规定;
    3 锚栓宜采用Q235钢或Q345钢;
    4 木螺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十字槽沉头木螺钉》GB 951和《开槽沉头木螺钉》GB/T 100的规定;
    5 钢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钉》GB 27704的规定;
    6 自钻自攻螺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十字槽盘头自钻自攻螺钉》GB/T 15856.1和《十字槽沉头自钻自攻螺钉》GB/T 15856.2的规定;
    7 螺钉、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 螺栓和螺钉通孔》GB/T 5277、《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栓、螺钉和螺柱》GB/T 3098.1、《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母》GB/T 3098.2、《紧固件机械性能 自攻螺钉》GB/T 3098.5、《紧固件机械性能 不锈钢螺栓、螺钉和螺柱》GB/T 3098.6、《紧固件机械性能 自钻自攻螺钉》GB/T 3098.11和《紧固件机械性能 不锈钢螺母》GB/T 3098.15等的规定;
    8 预埋件、挂件、金属附件及其他金属连接件所用钢材及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3.2.5 处于潮湿环境的金属连接件应经防腐蚀处理或采用不锈钢产品。与经过防腐处理的木材直接接触的金属连接件应采取防止被药剂腐蚀的措施。
3.2.6 处于外露环境并对耐腐蚀有特殊要求或受腐蚀性气态和固态介质作用的钢构件,宜采用耐候钢,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耐候结构钢》GB/T 4171的规定。
3.2.7 钢木桁架的圆钢下弦直径大于20mm的拉杆、焊接承重结构和重要的非焊接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
3.2.8 金属齿板应由镀锌薄钢板制作。镀锌应在齿板制造前进行,镀锌层重量不低于275g/m2。钢板可采用Q235碳素结构钢和Q345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3.2.9 铸钢连接件的材质与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GB/T 11352和《一般工程与结构用低合金钢铸件》GB/T 14408的规定。
3.2.10 焊接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GB/T 5117和《热强钢焊条》GB/T 5118的规定。采用的焊条型号应与金属构件或金属连接件的钢材力学性能相适应。
条文说明
    目前我国木结构工程中大量使用进口的金属连接件和进口的金属齿板,国外进口金属连接件其质量应符合相关的产品要求或应符合工程设计的要求,并应符合合同条款的规定,必要时应对其材料进行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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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 GB/T5123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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