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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预制木结构组件应按设计文件在工厂制作,制作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生产场地和生产工艺设备,并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试验检测手段,且应建立组件制作档案。
9.1.2 预制木结构组件和部品制作前应对其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技术交底,并应制定制作方案。制作方案应包括制作工艺、制作计划、技术质量控制措施、成品保护、堆放及运输方案等项目。
9.1,3 预制木结构组件制作过程中宜采取控制制作及储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的技术措施。
9.1.4 预制木结构组件和部品在制作、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应采取防水、防潮、防火、防虫和防止损坏的保护措施。
9.1.5 预制木结构组件制作完成时,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要求提供文件和记录外,尚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工程设计文件、预制组件制作和安装的技术文件;
    2 预制组件使用的主要材料、配件及其他相关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验收记录、抽样复验报告;
    3 预制组件的预拼装记录。
9.1.6 预制木结构组件检验合格后应设置标识,标识内容宜包括产品代码或编号、制作日期、合格状态、生产单位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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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 GB/T5123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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