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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了在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期间的地下水控制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护水资源和工程环境,做到安全适用、确保质量、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期间地下水控制。
1.0.3 地下水控制应正确处理工程建设与环境保护和节约水资源的关系,确保工程环境安全和正常使用,保障建筑和市政工程开挖和地下结构施工。
1.0.4 建筑与市政工程地下水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随着我国大规模经济建设,建筑与市政工程项目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基础越埋越深,条件越来越复杂,各类地基基础、基坑施工都需要考虑进行地下水控制。地下水控制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专业性。在有些地下工程施工中,由于没有充分进行勘察、设计的地下水控制,造成了一定的工程事故或环境影响,如基坑边坡失稳、塌方、流砂、流土,引起场地周围地面沉降、建筑物变形以及水、土资源环境恶化。
    由于近几年全国地下空间的开发快速发展,基坑及地下工程开挖深度越来越大,有些软土地区开挖深度已超过40m,开挖形式也越来越复杂,原《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111-98(以下简称“原规范”)已不能适应现代工程的需要,需进行比较大的调整。本次修编认真总结十多年工程经验,为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对原规范的内容进行了充实与补充,新增了隔水、回灌、监测、地下水资源保护与综合利用的内容,由单一的降水工程变更为地下水控制工程。
1.0.2 本规范适用范围限定在各类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期间,不包括使用期。
1.0.3 本条强调地下水控制要保证地下工程施工正常进行,保证工程环境安全和正常使用,并考虑节约地下水资源。
1.0.4 地下水控制涉及勘察、设计、基坑支护和地基基础施工、监测和验收,应同时执行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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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市政工程地下水控制技术规范 JGJ11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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