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8.6 巡视检查


8.6.1 在地下水控制施工、运行、维护阶段应对工程设施、设备、地下水控制的本体、监测设施、周边环境进行现场巡视检查。巡查内容宜包括地表与周边建(构)筑物、道路的裂缝及异常渗漏、控制效果、排水等。
8.6.2 地下水控制运行期间,每天巡视检查不应少于2次。
8.6.3 巡视检查应固定专人、定期进行,检查方式应以目测为主,可辅以锤、钎、量尺、摄像、摄影等工具进行。
8.6.4 应进行巡视检查记录,并应结合仪器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条文说明
    巡视检查应由有经验的监测人员负责,巡视检查主要以目测为主,辅以简单的工具,检查方法速度快、简便、经济、有效,可以及时弥补仪器监测的不足。巡视检查应与仪器监测结果对照,发现任何异常,均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并与仪器监测资料进行比对,及时预警。巡视情况应做好记录。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建筑与市政工程地下水控制技术规范 JGJ111-2016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