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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地下水控制工程勘察应查明场地及其周边区域的水文地质条件,提供地下水控制设计、施工所需的水文地质参数和岩土参数。
4.1.2 地下水控制勘察应根据工程设计需要开展。地下水控制勘察工作可与岩土工程勘察合并进行。对于特殊场地或工程需要时,可进行补充勘察或专项地下水控制勘察。
4.1.3 地下水控制勘察应在搜集已有资料和现场踏勘后制定勘察方案。勘察的范围、内容和工作量应根据地下水控制设计和施工的技术要求、工程复杂程度及已有资料等确定。
4.1.4 地下水控制勘察应包括下列主要工作:
    1 搜集场地及其周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已有建筑物、管线、地下构筑物的分布和埋设资料,拟建建(构)筑物平面布置和基础埋深等设计资料及要求等;
    2 搜集区域性气候资料;
    3 查明含水层和隔水层的埋藏条件,主要含水层的分布规律、岩性特征,地下水类型、流向、水位、水质及其变化幅度,当场地有多层对工程有影响的地下水时,分层量测地下水位,并查明各含水层之间的补排关系;
    4 查明基岩裂隙、岩溶发育程度、富水性;
    5 查明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地表水体和地下河系的分布及其与工程场地的水力联系;
    6 确定各含水层的渗透系数等水文地质参数;
    7 确定地下水控制稳定、变形计算等所需的岩土参数;
    8 提出地下水控制方法的建议。
条文说明
4.1.1 查明和获取场地及其周围的水文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参数等是地下水控制方案合理选择的重要依据。工程建设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有时不能满足地下水控制工程设计要求,尚需补充降水试验等勘察工作,才能满足地下水控制设计的需要。
4.1.2 现场工作量与已有资料的丰富程度、场地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场地的大小有关。地下水控制工程勘察应根据工程设计需要开展工作。
4.1.3 本次修订强调通过资料的搜集和分析作用。
4.1.4 本条提出了地下水控制工程勘察的具体要求。
    1 工程场地多处于城市建筑密集区,相邻场地抽降地下水或管线渗漏补给等人为因素对拟建场地地下水影响较大,强调了周边区域的资料搜集的重要性。
    2 城市地下水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地下水位变化规律比较复杂,同时,一般情况下勘察阶段时间紧迫,只能了解勘察阶段的地下水动态。因此强调区域地下水动态资料的搜集和分析,必要时设置地下水位长期观测孔。
    3 多层地下水位的分层观测,尤其是承压水压力水头的观测,对地下水控制和基坑支护设计与施工都十分重要,不应忽视。
    4 抽水试验是地下水控制工程勘察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多种原因室内试验结果与实际相差较大。为求得各含水层渗透系数等水文地质参数,多通过现场抽水试验测定。
    5 地下水控制专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内容通常包括:
        1)自然环境与区域地质概况;
        2)场区地层分布;
        3)场区水文地质条件;
        4)地下水控制所需水文地质参数及岩土参数建议;
        5)地下水控制分析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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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市政工程地下水控制技术规范 JGJ11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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