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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乡镇卫生院建设,提高乡镇卫生院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确定和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乡镇卫生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 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康复等综合性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技术指导和对乡村医生培训等。中心卫生院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承担协助县级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当地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第一条 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的枢纽,建好乡镇卫生院,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关系到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医疗卫生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近年来,国家和地方都投入大量资金,用于乡镇卫生院建设,全国大部分卫生院在这个时期得到新建、改建、扩建,设备得到了补充和更新,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但是,在乡镇卫生院建设中,各地均不同程度的存在规模与需求、功能与使用、装备与技术等不相适宜的情况,造成了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因此,制定《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对于提升乡镇卫生院工程项目决策水平和建设管理水平,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的作用。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的统一标准,在技术、经济、管理上起宏观管理作用,具有很大的政策性、实用性,是编制、评估、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建设标准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范围。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乡镇卫生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受既有条件限制,暂时达不到标准的,今后可逐步达到。
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与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同时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力求使乡镇卫生院建设在规模、功能、装备、建设水平等方面达到比较合理的水平。
    乡镇卫生院建设工作应依法进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增强科学性,避免盲目性、随意性。
第五条 明确了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分类和各自的任务职责。
第六条 明确了乡镇卫生院规划建设原则。
第七条 规定了本建设标准与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规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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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建标107-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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