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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宜一次规划,一次建设,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表3 各类用房建议尺寸表
第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具备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二、应方便群众,交通便利。
    三、周边宜有便利的水、电、路等公用基础设施。
    四、应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并与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有一定距离。
    五、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第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功能、流程、管理、卫生等方面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
第十八条 乡镇卫生院的总体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流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应处于相对安静的位置。
    四、病房、诊疗室等主要医疗用房应有适宜的朝向。
    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多风沙地区应有防风害侵袭措施。
第十九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其建筑宜集中布置。
第二十条 乡镇卫生院出入口不宜少于两处。
第二十一条 太平间、焚毁炉应设于较隐蔽的位置,与主要建筑物应适当隔离,并宜单独设置通向院外的出口;设传染病门诊的卫生院,应合理布置,避免交叉感染。
第二十二条 停车场宜设在门诊部、住院部出入口附近。
第二十三条 暂时不能由市政供水、供电的地区,应自备供水、供电设施。
第二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绿化用地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内不宜建设职工住宅;受条件限制,职工住宅与乡镇卫生院毗连时,应采取分隔措施,并宜另设出入口。
第二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4规定。
表4 建设用地指标
    注:建设用地指标中不含职工生活用房用地。

条文说明
第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应按照科学性、实用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所在地区和自身发展情况,对院区进行一次性规划,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一次或分期实施。其自的在于限制不遵守规划、随意建房、任意扩大建设规模等违反管理科学和自身发展规律的不正确做法。任意进行改建、扩建,必然导致整个乡镇卫生院布局不合理、流程混乱、洁污交叉等弊端产生。严格执行本条规定,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将能确保乡镇卫生院规模适度、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
第十六条 本条从方便群众就医和乡镇卫生院本身的业务性质对选址提出了五点具体要求,一般情况下应予以满足。对不能满足“三通”(水、电、路)的地区,应尽量利用当地原有水源(水库、河流、井泉、过境供水线路等)和道路等,节省基建投资。
    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是指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等。
第十七条 总平面布局的原则。
第十八条 总平面布局的要求。
    一、规模较大的乡镇卫生院,医疗与行政管理、后勤供应等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或分隔,在室外分区上充分利用建筑物、道路、小花墙、绿化带等设施进行划分和连接,使其分区与相互的联系达到有机的结合。规模小的卫生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妥善处理。
    二、乡镇卫生院无论规模大小,建筑布局都要求紧凑合理及使用和管理上的方便,要有利于提高用地的综合使用效益。
    三、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要尽可能避免设在靠出入口、门厅、公共候诊厅等人流集散的部位,规模较大、有条件独立分区的应自成一区或与其业务性质要求相近的用房共设一区。
    四、凡病室、诊疗室等有日照或采光要求的用房,除充分满足当地的日照、采光间距外,还应保证符合功能使用的最佳朝向。
    五、在一些多风沙地区应有防风沙侵害措施。
第十九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要合理控制用地规模,提高土地综合使用效益,建筑物宜集中布置。
第二十条 规模较大的乡镇卫生院,一般应设医疗出入口(或总出入口)和总务入口(或职工生活出入口),总务入口兼探访出入口。而尸体出口,可在院内偏僻角落设置便门。规模较小的乡镇卫生院,根据实际情况可设一个出入口。
第二十一条 太平间及废弃物处理设施应置于边缘隐蔽位置,不宜在病人的直接视线内,与院内其他建筑物之间应有适当的分隔措施。传染病门诊设置应避免交叉感染。
第二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应考虑急、重症病人运送车辆(包括汽车、拖拉机、人力车等农用车辆)的停放场地。
第二十三条 在一些暂无供水、供电条件的地区,乡镇卫生院建设要因地制宜,自备供水、供电设施,但要进行有效的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绿化要求。在实际建设过程中,要尽量利用建筑空间布置庭院、花坛、小品、绿化等,把室内的治疗空间同室外环境结合起来,为病人提供康复活动的绿地和活动场地。
第二十五条 职工住宅等生活设施不应与乡镇卫生院功能用房混用。对规模较小的乡镇卫生院,人员较少时,职工住宿可以与乡镇卫生院毗邻,但相互之间应有有效分隔。
第二十六条 控制用地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用地指标。本建设用地指标是在对1000多所乡镇卫生院现状资料分析的基础上,结合部分省区市实际方案设计及建设实践,遵循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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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建标107-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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