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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手术室和产房用房


第六十二条 手术室应按一般手术室要求设置。手术室、产房用房应自成一区,并邻近外科、妇产科病房。床位规模较小的乡镇卫生院,手术室及产房宜设在门诊部适当位置,与妇产科诊室联系便捷。
第六十三条 手术室、产房的布置应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
第六十四条 手术室、产房宜合区设置,即手术室、产房合用或在同区内分设。具体设置方式视乡镇卫生院规模确定。
第六十五条 手术室、产房的朝向以北向为宜,其他朝向时应有遮光措施。
第六十六条 手术室应以人工照明为主。
第六十七条 手术室门宽、开启方式应满足通行、运送病人、洁净、防污染的要求。
第六十八条 手术室和产房的管线应暗设,洗手间设置非手动洗手设施不应少于两个。
条文说明
第六十二条 手术、产房用房设置原则。
第六十三条 手术、产房用房布置要求。
第六十四条 产房相应配套的更衣室、休息室、婴儿室等应根据乡镇卫生院规模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置,与手术用房合区时应尽可能合用。
第六十五条 手术室朝向一般不宜采用东西向,外窗应设双层或单层密闭窗。
第六十六条 人工照明不宜造成眩光、阴影等,所以手术室一般以人工照明为主。
第六十七条 手术室门的要求。手术室通向清洁走道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10m,并应设弹簧门或自动启闭门。通向洗手间的门净宽,不应大于0.80m,须设弹簧门。
第六十八条 手术室的洁净要求比较高,所以管线一般宜采用暗设。洗手间的非手动洗手水嘴可采用脚踩式或感应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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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建标107-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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