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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药房
第七十二条 规模较大的乡镇卫生院中、西药房应分设,规模较小的可合并设置。
第七十三条 药房应与挂号、收费、划价邻近。
第七十四条 特殊药品(指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的贮放处应有安全设施。
第七十五条 中药煎药可视需要安排用房。
第七十六条 中、西药房(库)均应满足防潮、防腐、防尘、防虫、防鼠等要求。
条文说明
第七十二条 规模较大的乡镇卫生院中西药房应分设。规模较小的乡镇卫生院中西药房可合设,中西药可在同室中做适当分隔或分柜存放,也可将划价、收费、发药合设在药房中统一管理。
第七十三条 药房位置选择应方便病人,并兼顾与挂号、收费的联系。
第七十四条 特种药品类可用保险柜或在药房(库)适宜部位设置专用贮存处存放,并保证安全贮存。
第七十五条 规模较大的乡镇卫生院可考虑单独设煎药处,规模小的可与营养厨房合用。
第七十六条 中西药房(库)窗户宜设高窗,并应设防虫、鼠的保护网。地面应采用防潮、防腐的水泥地面或其他相宜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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