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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放射科用房


第五十六条 放射科宜设在底层,并与门诊部和住院部联系方便。
第五十七条 放射科应设有透视(摄片)室、暗室等用房,暗室应与透视(摄片)室相邻。
第五十八条 透视(摄片)室的空间尺寸、墙体、地面、门窗等,应满足设备安装和放射防护要求。透视(摄片室)机房应有通风、换气措施。
条文说明
第五十六条 放射科位置应考虑设备安装及与门诊、住院的联系便捷等。
第五十七条 放射科房间设置原则。
第五十八条 透视室应考虑必要的防护措施,并满足安装和使用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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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建标107-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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