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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检验用房


第五十九条 检验用房应根据不同规模乡镇卫生院开展的业务项目确定。检验用房按其规模可采用合室、分室或套间等方式,室内布置应符合检验工作流程。
第六十条 检验用房位置,应兼顾门诊、住院和预防保健共用,且方便病人。
第六十一条 检验用房外窗宜朝北设置,应有良好通风措施。
条文说明
第五十九条 检验用房平面布局。检验用房采用合室时,应有合理的分区和分隔措施(如玻璃隔断等)。
第六十条 检验用房位置选择应考虑方便病人、便于管理,兼顾各方面需求。
第六十一条 检验用房朝向和通风。一般宜置于北向,因为朝北方位温湿变化较小。若布置有困难时,也可布置在其他朝向,但必须采取相应的遮阳措施。检验室内会产生有害气体,如果采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时,应在外墙(窗)增加换气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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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建标107-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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