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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住院用房
第五十一条 床位规模较大的乡镇卫生院,其住院部宜自成单元。
第五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病房床位设置,宜以2床/间和3床/间为主,不宜超过6床/间。重危症病房应为1床/间,位置宜靠近护士办公室;产科母婴同室每床使用面积不应少于6m2。
第五十三条 病房门可双向开启,门净宽不得小于1.10m,门扇应设观察窗。
第五十四条 病房护士站宜采用开敞式,与护理单元走道连通,距最远病房门口不宜超过30m,并与治疗室相通,与医生办公室相邻。
第五十五条 护理单元内集中设置的卫生间、盥洗室、浴室、污洗间宜设于一区,并应满足方便适用、清洁卫生、减少污染等要求。
条文说明
第五十一条 住院部设置。综合考虑治疗和管理两方面,一般按30床左右为一个护理单元。乡镇卫生院宜设置规范的住院部。
第五十二条 病房床位设置。病床的排列应平行于采光窗墙面。平行两床的净距不宜小于0.8m,靠墙病床床沿同墙面的净距不宜小于0.6m。单排病床通道净宽不宜小于1.10m,双排病床(床端)通道净宽不宜小于1.40m。
第五十三条 病房门净宽不小于1.10m,满足运送病人的需要。门扇设观察窗。
第五十四条 护士站宜采用开敞空间,也可用半敞空间(即用玻璃隔断形式),便于护理人员能方便地与各病房联系和直接观察病人。
第五十五条 护理单元内的厕所、盥洗室、污洗间宜设于一区,既有利于清洁卫生、减少污染,又有利于给排水设备的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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