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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八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筑标准,应贯彻适用、经济和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按照经济水平和地域条件合理确定。
第二十九条 乡镇卫生院房屋建筑材料应优先采用地方材料,结构选型宜有利于可持续发展。乡镇卫生院建设还应符合防火、建筑节能及无障碍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条 乡镇卫生院建筑设计应往重标准化与多样化相结合。
第三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房屋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建筑抗震烈度应在该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基础上提高1度。
第三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筑宜采用砖混或框架结构,建筑层数宜为1~3层。
第三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建筑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般医疗用房宜为2.7~3.3m。
二、医技科室用房应根据设备需要确定。
第三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房屋首层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宜小于450mm,出入口应有坡化面。
第三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易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墙面应采用瓷砖或其他便于清洁、消毒的材料。
二、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便于清洁、消毒;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尘、防静电。
三、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四、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剩余电流保护等设施。
五、供应室、药房(库)、太平间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侵入的设施;药房(库)还应有防潮设施。
第三十六条 预防保健、门诊、病房等用房,应充分利用自然光和通风,不宜阳光直接照射的用房应有遮阳设施。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面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5的规定。
表5 主要用房采光表
第三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污水排放应达到无害化要求。
第三十八条 乡镇卫生院主要医疗用房宜有适宜的温度、湿度,并设置相应的设施。
第三十九条 供电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宜采用双路电源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应设自备电源。
二、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需求。
三、院区内宜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第四十条 乡镇卫生院应设置通信设备并装备计算机等信息系统。
第四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医疗废物的处理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执行。
条文说明
第二十八条 “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是我国基本建设方针,也是建筑标准的总控制原则。乡镇卫生院的建筑标准应力求与财力、物力、功能要求的统一,同时也应符合当地乡镇规划对建筑标准的要求,避免片面追求建筑形式。
第二十九条 本条强调了建筑材料、结构型式的选用和应遵循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条 乡镇卫生院设计和建设提倡标准化与多样化相结合,有利于建筑的合理、经济、美观。“标准化”是指设计中应采用国家的统一模数制和对当地建筑物构配件定型产品的充分利用,以利于节约,减少浪费。
第三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在发生灾难(包括地震)时,承担医疗救治任务,必须保证其建筑物本身安全,因此规定乡镇卫生院房屋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抗震烈度应在该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基础上提高1度。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乡镇卫生院主要业务用房的安全等级及耐久年限,主体建筑一般采用砖混结构或框架结构。乡镇卫生院房屋建筑的层数,应根据其用地规模、建筑规模、功能要求、布置方式、结构型式、地基条件、乡镇规划等多方面的因素确定。以合理、适用、经济为原则,一般以1~3层为宜,在用地紧张地区可适当增高。
第三十三条 本条对乡镇卫生院建筑层高作了相适宜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根据既往建设实践经验,规定了乡镇卫生院房屋底层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宜小于450mm,确保有效防潮。
第三十五条 装修和防护。本条提出一些必要的建筑装修和防护要求,以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 采光与通风。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在满足采光通风的情况下,窗户的面积不宜过大,以减少能耗。阳光充足的地区在建筑中应同时考虑把太阳能的转化措施同保温防热结合起来,以节约能源。
第三十七条 给排水。因各地的地理、经济条件差异很大,所以给排水应根据当地情况采取相适宜的措施,达到本条要求。
第三十八条 主要医疗用房宜设置相应的保暖、降温等设施。
第三十九条 本条提出了乡镇卫生院供电要求。
第四十条 乡镇卫生院应设置通信设备、计算机等,确保满足急救和信息及时上报等功能需求。
第四十一条 对乡镇卫生院医疗废物的处理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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