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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预防保健用房
第四十二条 预防保健用房应根据规模和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一般应有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用房。
第四十三条 预防保健用房宜与行政用房邻近,妇幼保健用房宜与妇产科门诊联系便捷且与普通门诊、放射科分开设置。
条文说明
第四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的预防保健用房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规模大小合理设置,一般设预防保健、合作医疗管理、妇幼保健等办公室和健康教育、多功能会议室等。会议室主要是为召开会议、培训乡村医生以及卫生宣传、健康教育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 预防保健用房,从用房性质、加强预防保健工作的领导以及多功能会议室共用等方面考虑,宜与行政用房邻近。一些妇幼保健人员兼做妇产科诊疗,在布局上应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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