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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门诊用房


第四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门诊用房应根据不同建设规模、专科特长和业务需求合理设置诊疗室,规模小的乡镇卫生院可按业务性质、业务量设置综合性诊室。
第四十五条 门诊用房的布局应从医疗流程和各部分功能需要出发,做到紧凑、合理、便捷,有利于交通流线。
第四十六条 门诊出入口及候诊、取样等场所应合理布置,规模较小的乡镇卫生院可设置集中候诊区。
第四十七条 妇产科等需要自成一区的科室,应视其规模大小进行合理布局,并解决好出入口、隔离、卫生间等问题,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第四十八条 注射室应与观察治疗室相邻设置。
第四十九条 急诊室位置要醒月,应方便利用门诊及医技科室的房屋及设施。
第五十条 传染病门诊和隔离观察室应相对独立,并有单独出入口。
条文说明
第四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门诊用房的设置原则。门诊用房设置应改变过去“小而全”、“大而全”模式,合理设置科室。规模较小、工作量不大的卫生院,业务性质相近的科室可合并。
第四十五条 门诊用房布局原则。
第四十六条 门诊出入口及候诊要求。
第四十七条 妇产科等需要自成一区的科室,应处理好自身及各方面的关系。
第四十八条 为节省人力、物力,本条要求将注射室与观察治疗室相邻布置,两室之间的墙体可采用玻璃隔断(墙),便于观察和兼顾性护理。
第四十九条 规模较大的乡镇卫生院急诊部应单设,但应尽量利用门诊及医技科室的房屋及设施。规模较小时,可与注射、观察治疗室等合设。
第五十条 传染病门诊、隔离观察室设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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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建标107-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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