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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蓄滞洪区 detention and retarding basin
指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或分泄洪峰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
2.0.2 安全建设 refuge construction for detention basin
为保障蓄滞洪区内防洪安全而采取的就地避洪、人口外迁、临时转移等避洪措施的总称,包括安全区、安全台、安全楼、转移设施的建设等。
2.0.3 安全区 refuge area
在蓄滞洪区周围,利用蓄滞洪区围堤的一部分修建的小圩区,蓄滞洪水时不受淹,区内建设房屋和基础设施用来安置居民,并具有生产、生活条件,也称围村埝或保庄圩。
2.0.4 安全台 refuge platform
建筑在蓄滞洪区或圩区沿堤地带(或高地)高于设计洪水位的土台,供蓄滞洪区内居民定居或分蓄洪运用时临时避洪的场所。也称顺堤台、庄台或村台。
2.0.5 安全楼 refuge building
为分洪时临时避洪,在蓄滞洪区兴建楼层高于设计蓄洪水位的多层框架楼房,也称为避水楼。
2.0.6 安全层 refuge floor
安全楼房屋中位于蓄滞洪设计水位以上、在蓄滞洪期间作为人员避洪和重要物品堆放场所的楼层或屋盖。可为单层或多层。
2.0.7 分洪口 flood diversion outfall
蓄滞洪区围堤上人工设置的便于超额洪水按蓄滞洪要求有计划分泄进入蓄滞洪区的叩门,包括分洪闸、溢流堰、临时扒口。
2.0.8 退洪口 flood fall outlet
蓄滞洪区围堤上人工设置的便于蓄滞洪运用后洪水退出蓄滞洪区的口门。
2.0.9 裹头 side protection at flood diversion outlet
对采用扒口分洪的分洪口门,为防止分蓄洪运用时分洪口门两侧遭受洪水冲刷破坏不断扩展而对两侧土体采取的裹护措施。
2.0.10 撤离转移设施 evacuation and transferring facilities
为便于蓄滞洪区内受洪水威胁的居民和财产在分蓄洪运用前能够迅速转移,而在蓄滞洪区内兴建的具有一定等级标准的公路、桥梁、码头等设施的统称。
2.0.11 永久安置 permanent relocation
蓄滞洪区内居民从地势较低处搬迁到防洪安全的自然高地、安全区、安全台等场所定居的安置方式。
2.0.12 临时安置 temporary relocation
蓄滞洪区内居民在分蓄洪运用期间临时转移到自然高地、安全区、安全台等安全场所,退洪后又返回原居住地的安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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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节:3 蓄滞洪区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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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蓄滞洪区建设标准
- 3.1 蓄滞洪区风险等级
- 3.2 建筑物级别与设计标准
- 3.3 蓄滞洪区安全建设标准
- 4 基本资料
- 4.1 一般规定
- 4.2 气象水文
- 4.3 地形地质
- 4.4 蓄滞洪区基本情况
- 5 蓄滞洪区工程布局
- 5.1 一般规定
- 5.2 防洪工程
- 5.3 排涝工程
- 5.4 安全建设
- 6 蓄滞洪区防洪工程设计
- 6.1 蓄滞洪区围堤和穿堤建筑物设计
- 6.2 分洪控制工程设计
- 6.3 退洪控制工程设计
- 6.4 排涝泵站设计
- 7 蓄滞洪区安全设施设计
- 7.1 安全区设计
- 7.2 安全台设计
- 7.3 安全楼
- 7.4 撤离转移设施设计
- 8 蓄滞洪区工程管理设计
- 8.1 一般规定
- 8.2 管理范围和设施设备
- 8.3 通信预警系统
- 8.4 应急救生
- 8.5 疫情控制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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