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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管理范围和设施设备


8.2.1  蓄滞洪区各类建筑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应根据蓄滞洪区的具体情况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堤防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71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分析确定。堤防护堤地范围对其他用地面积影响较大时,宜从紧控制。

    2  安全台、避水台的管理范围不宜超高台脚排水沟外5m,保护范围可取为管理范围以外50m~100m。

    3  进退洪闸等建筑物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可按国家现行标准《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70的有关规定执行。

    4  转移道路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可按同等级别公路的有关规定确定。

8.2.2  蓄滞洪区防洪工程和安全设施,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71和《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70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观测设施、设备。

8.2.3  蓄滞洪区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定编人数及管理任务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交通工具。

8.2.4  安全区应根据防汛抢险的需要,留有储备土料、砂石料等防汛抢险物料的堆放场所。

8.2.5  蓄滞洪区防洪工程和安全设施应设置必要的碑、牌。每个乡镇及基层管理单位均应设置宣传牌,撤离转移路口应设置导向牌,安全台、分洪口、退洪口等应设置标志牌以及其他警示标牌、桩号标牌等。

条文说明

8.2.1  蓄滞洪区的防洪工程和避洪设施主要包括堤防工程、安全台工程、水闸工程和道路工程。一般的水利工程和道路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水利部门和交通部门已在相应的规范中做出了具体要求。如国家现行标准《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71、《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70对堤防、水闸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都有明确规定。国家现行标准《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71中规定堤防工程的管理范围包括堤身,穿堤建筑物,护岸控导工程,综合经营生产基地,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建筑以及护堤地范围;1级堤防护堤地宽为30m~100m,2、3级堤防为20m~60m。如果根据这个标准确定蓄滞洪区一些堤防的管理范围,可能对其他用地造成比较大的影响,比如,一些安全区沿着蓄滞洪区围堤呈狭长形状分布,如果按照以上标准的高值确定护堤地范围,将会对安全区的面积造成较大影响。因此,本条提出堤防护堤地范围对其他用地面积影响较大时,宜从紧控制的要求。

    安全台、避水台等安全建设工程与堤防工程的管理要求类似,本规范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71中对堤防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规定的下限值,提出了安全台、避水台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蓄滞洪区撤离转移道路的管理范围,可以参照《公路法》对公路两侧红线控制范围的有关规定划定;《公路法》规定公路两侧的红线控制范围如下: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路堑边坡以外的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分别为20m、15m、10m、5m等。

8.2.2  蓄滞洪区防洪工程和安全设施主要观测项目应包括水位观测、堤防和安全台的渗流(浸润线、渗流量)观测及表面观测(裂缝、滑坡、塌陷、表面侵蚀等)。与堤防工程结合布置的安全台的观测项目与堤防工程的观测项目类似,台身沉降、位移观测和渗流观测等观测项目应与堤防工程的观测统一考虑,同时建设和同时实施观测。独立的安全台主要是进行沉降和边坡变形的观测。

    观测仪器设备应根据蓄滞洪区管理单位的设置,参考国家现行标准《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71、《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70的有关要求,结合堤防工程、水闸工程的管理需要合理配置,包括控制测量仪器设备、地形测量仪器设备、水下测量仪器设备、水文测量仪器设备等。

8.2.3  蓄滞洪区工程管理单位的办公设施设备,一般包括必需的生产办公设施、生活设施以及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如办公用房、图书室、接待室、公共食堂、生产维修车间、设备材料仓库以及计算机、复印机、电话、传真机等;交通工具包括必要的防汛指挥车、工具车(载重车、越野车)等。这些设施设备的配置应根据蓄滞洪区管理机构的设置统一配备,资源共享,做到既满足管理要求,又经济实用。配备的标准应根据工程管理的需要以及定编人员数量,参照现行的有关标准和配备原则,并结合当地实际分析确定。交通工具应根据管理机构设置情况以及交通任务进行配备,有水上交通任务的,可考虑配备机动船只。

8.2.5  根据管理碑、牌的功能不同,可以分为宣传牌、警示牌和导向牌。宣传牌主要位于集镇、村部等人群相对集中、流动人口较多的地方,宣传内容包括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警示牌重在对安全建设工程管理的警示,以防止人为破坏,包括安全建设工程的管理范围、安全设施的应用条件等;导向牌主要为分蓄洪时人员转移方向、分村组安置地点等,一般各村、组和主要转移路口均应设置。对于以临时转移安置为主要形式的蓄滞洪区,本条内容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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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滞洪区设计规范 GB5077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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