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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通信预警系统


8.3.1  蓄滞洪区应设置能够迅速将分洪指令传达到蓄滞洪区内有关单位、各家各户的通信预警系统。

8.3.2  蓄滞洪区通信预警系统应充分利用各地已有的防汛指挥系统。

8.3.3  蓄滞洪区宜利用当地公共通信网络,建设县、乡(镇)、村三级,覆盖蓄滞洪区工程管理、防汛重点单位,以及社会相关部门的通信预警系统。

8.3.4  蓄滞洪区通信预警系统可由预警反馈通信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和警报信息发布系统构成。

8.3.5  通信预警系统的设备应技术先进、性能稳定、运行可靠、维护方便,并应与当地通信网络的技术手段相协调。

条文说明

8.3.1  建立通信预警系统,是蓄滞洪区一项重要的非工程措施。通信及预警系统的建立将为转移蓄滞洪区的居民与重要财产赢得时间,也为蓄滞洪区运用、决策提供重要技术支撑。在蓄滞洪区设计中应将通信预警系统作为重要的设计内容,确保通信预警系统能迅速将分洪指令传达到蓄滞洪区有关单位和各家各户。

8.3.2、8.3.3  通信预警系统的建设,应因地制宜,可采取卫星、微波、超短波、一点多址、移动通信等多种通信手段,做到及时、可靠、实用、先进。

    目前,防汛指挥系统包括县防汛指挥部与地市、省防汛指挥部、国家防汛总指挥部之间,县以上各专业部门内部,以及各级专业部门与各级防汛指挥部之间、各级专业部门之间已建设相应的通信网络。蓄滞洪区预警通信系统应充分利用这一现有资源,在此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完善。将蓄滞洪区通信预警系统纳入防汛指挥系统,可使蓄滞洪区所在地有关市、县与省防汛指挥部门、流域防汛指挥机构和国家防总之间直接实现通信联络。

8.3.4  预警反馈通信系统,应按照“公网专网结合,汛期互为并用”的原则,在充分利用现有公共通信资源基础上,建设完善以市、县基地台为中转中心的通信网络,使各蓄滞洪区基地台与上级防汛指挥部门保持顺畅的中转联系。各基地台向整个蓄滞洪区内乡镇所在地辐射,改善各级防汛部门与蓄滞洪区管理部门之间的通信条件,保证信息和政令畅通,及时发布洪水警报,收集和反馈信息。预警反馈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要在现有通信预警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无线接入系统,建设中心基站,配备基地台、固定台、手持台、车载移动终端机等无线通信相关设备及配套设施,配备部分应急通信设备。

    计算机网络系统要以国家防汛指挥系统为依托,逐步形成蓄滞洪区与国家、流域机构,省、市、县等各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的信息高速通道,扩充信息种类,实现各级防汛指挥部门和蓄滞洪区相关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可在现有系统基础之上补充完善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防汛调度专用网建设,配备网络服务器和终端设备。

    警报信息发布系统以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计算机网络为主要载体,辅以汽笛、警报等其他方式,发布蓄滞洪警报信息,及时把防汛指挥部下发的蓄滞洪调度命令传达给蓄滞洪区范围内的各乡镇管理站、各村镇居民。警报信息发布系统建设的主要内容是配备报警终端、警报接收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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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滞洪区设计规范 GB5077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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