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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安全楼


7.3.1  安全楼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 50181的有关规定外,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3.2条~第7.3.6条的有关规定。

7.3.2  安全楼近水面安全层底面高程应按设计水位加安全超高确定。安全超高应按下式计算,且不应小于1.0m:

    式中:Y——安全超高(m);

              ds——风增减水高度(m);当其值小于零时,取为零;

              hm——波峰在静水面以上的高度(m)。

7.3.3  安全楼荷载应分析洪水荷载与其他荷载的最不利组合。

7.3.4  安全楼设计水位以下的建筑层应采用耐水材料;设计蓄滞洪水位以下部分的布局应有利于洪水的进退。

7.3.5  安全楼应在略高于近水面安全层室外设置可供系扣船缆的栓柱。

7.3.6  安全楼应留有便于在蓄洪期间与外界接触的台面和通至近水面安全层的室外安全楼梯,楼顶应采用居民容易到达的平顶结构。

条文说明

7.3.2  安全楼安全层底面设计高程应根据蓄滞洪区在蓄滞洪运用条件下的设计水位加一定的安全超高确定,确定安全超高应考虑波峰在静水面以上的高度、风增减水高度等因素,并预留一定的安全余度。考虑必要的安全超高是保证安全楼不受水淹和安全楼结构不受破坏的一个重要的安全措施。目前尚无一个比较成熟的安全楼安全层底面安全超高的取值方法。本规范参照类似工程确定安全超高的方法,并考虑现行国家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的有关要求,提出在安全楼安全层底面高程设计中,安全超高的计算在考虑风浪要素的基础上增加0.5m的安全余度;同时,为保证必要的安全感,参照部分地区的经验,取安全超高值不小于1.0m。

    本条公式(7.3.2)中波浪要素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 50181-93的有关方法进行计算。

7.3.3  安全楼荷载应考虑洪水荷载与其他荷载的最不利组合,包括两层涵义:

    1  对实际有可能作用在安全楼上的各种荷载,应按最不利情况的荷载组合。

    2  对安全楼不同结构构件的计算和整体计算,应按各自的最不利荷载情况分别进行组合。

    与位于非蓄滞洪区的建筑物相比,位于蓄滞洪区的安全楼所承受的荷载还应包括蓄滞洪过程中洪水进入、停留和退出三个阶段可能产生的波浪力、风压力、静水压力、浮托力及救生船只等产生的挤靠力、撞击力等荷载。安全楼作为蓄滞洪区的保命工程,为确保其安全,应考虑洪水荷载和其他可能产生的各种荷载的组合,并按最不利情况的荷载组合进行结构设计计算。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对建筑结构设计的荷载组合有明确规定,现行国家标准《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 50181-93也提出了蓄滞洪区的建筑结构荷载组合的原则。安全楼荷载组合应符合上述规范的有关规定。

7.3.4  安全楼设计水位以下的建筑层在蓄滞洪过程中,淹没在水中的时间一般较长。一般建筑材料在水中浸泡时间过长,可能使材料的强度等性能有所降低。采用耐水材料对结构的安全有利,能提高结构的可靠度,确保安全楼安置人员的安全。

    设计蓄滞洪水位以下部分可以采用架空结构,或使围墙利于拆卸或推倒,以减少蓄滞洪运用时作用在安全楼上的风浪压力和洪水推力。

7.3.5  蓄滞洪区分蓄洪运用的淹没历时一般较长,安全楼作为蓄滞洪临时安置人口的场所,其所安置的人口往往需要二次转移。为方便蓄滞洪时利用船只给安全楼上安置人员输送救生物资和进行二次转移,需要在安全楼室外门窗附近设置可供系扣船缆的栓柱,便于船只停靠。

7.3.6  为便于安全楼所安置的人口的转移,安全楼近水面安全层应设置与外界接触的台面和通至近水面安全层的室外安全楼梯,以便蓄洪期间人员从安全楼通过船只顺利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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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滞洪区设计规范 GB5077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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