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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安全建设


5.4.1  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应根据防洪、蓄滞洪区建设等有关规划,分析确定蓄滞洪区内需就地避洪、临时转移和外迁安置的人口数量和分布。

5.4.2  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应在蓄滞洪区类别和风险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区内地形、地质条件以及居民的意愿,采取居民外迁、就地避洪、临时转移等模式合理安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度风险区,宜采取居民外迁或就地避洪等方式进行永久安置。

    2  中度风险区,宜采取就地避洪与临时转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3  轻度风险区,宜采用撤离转移、临时安置为主的方式进行安置。

5.4.3  蓄滞洪区内安全区,宜结合围堤、隔堤,设置在地势较高、人口相对集中的集镇或村庄,并应有利于对外交通,供电、供水和居民外出从事生产活动;安全区内安置的居民点与主要生产场所的距离不宜超过3km~5km。安全区应避开分洪口门和洪水行进的主流区域。

5.4.4  安全台宜建在地势较高、地质条件较好、土源丰富的地带;有条件时应结合堤防工程、河道疏浚工程修建。安全台应避开分洪口门、急流、崩岸和深水区。安全台的布置应有利于对外交通、供电、供水以及台上居民生产生活。安全台上安置的居民点与主要生产场所的距离不宜超过3km~5km。

5.4.5  距离防洪安全地区较远,居住分散、不宜建设安全区和安全台的区域,可采取建设安全楼的方式避洪。

5.4.6  安全楼宜建在地势较高、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带。安全楼应避开分洪口、退洪口以及洪水行进的主流区。

5.4.7  转移道路应根据居民点分布情况、转移人数、转移时间、转移方向、现有道路情况,按本规范第3.3.4条的规定合理布设;必要时,应布设相应的转移桥梁、码头等设施。

条文说明

5.4.1  我国幅员辽阔,各流域洪水特性、地形条件迥然不同,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也相差很大;蓄滞洪运用时各蓄滞洪区的洪水淹没特性、风险程度相差很大;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要根据规划水平年预测的人口总数统筹考虑,总体安排,落实蓄滞洪区内蓄滞洪运用时所有受淹人口的具体安置措施,保障蓄滞洪区正常启用。

5.4.2  对于重度风险区,运用标准一般较低,蓄滞洪运用的机会较多,人口宜集中永久安置在安全区、安全台(庄台)或永久迁至非淹没地带,有利于保证蓄滞洪区内居民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和蓄滞洪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同时减小分洪难度,保证蓄滞洪区正常调度运用。具体采用就地新建安全区、安全台等设施还是永久外迁的安置方式,视当地的具体地形、地质条件和淹没水深、淹没历时等因素,综合分析比较确定。一般来讲,蓄滞洪水深较小,不影响行洪的区域,宜就地新建安全区、安全台等设施永久安置;蓄滞洪水深较大时,居民宜外迁,有条件时推行移民建镇(村),退田还湖。

    对蓄滞洪运用标准高、淹没水深小的轻度风险区,蓄滞洪运用的机会很小,区内居民受到淹没损失相对也小,采用以临时撤离转移为主的措施能够保证居民的生命财产不受到损失,同时大大减少建设资金,方便蓄滞洪区内居民的生产生活。

    至于具体安置措施,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方案。

5.4.3  安全区一般将逐步成为蓄滞洪区范围内经济、文化中心,安全区布置在蓄滞洪区现有人口、财产相对集中,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区域(城镇、乡政府所在地、物资集制交易场所等),有利于维持和促进蓄滞洪区内现有的社会经济发展,充分利用中心区域的区位优势和已经建成的基础设施资源。安全区作为蓄滞洪区居民安居乐业的永久安置场所,应具备基本的基础设施;安全区布置要为区内与外界联系的交通、通信以及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创造条件。

    根据调查,居民定居点距离日常生产场所的距离超过5km时,将给日常的生产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居民一般不乐于接受,甚至有些已经安置的居民为图方便,又有返迁到原来生活地点的倾向,所以本规范规定在人口安置规划中,居民定居点距离日常生产场所的距离不宜超过5km。

    分洪口附近区域在分洪运用过程中,洪水流速很大,对周边建筑物以及地基冲刷十分严重,安全区布置在分洪口附近必然受到很大影响。所以,一般安全区应选择在远离分洪口和洪水行进的主流区。

5.4.4  安全台填筑所需的土料较多,如果没有丰富的土源,筑台难度和投资很大,难以实施;安全台结合现有围堤或隔堤布置,可以减少部分工程量并可加固现有堤防。安全台宜避开不良地质基础,特别是淤泥质软基地段,减少地基处理难度。有些地方将安全台结合蓄滞洪区围堤布置在围堤外侧。为确保安全,要求布置在围堤外侧的安全台应避开急流、崩岸和深水区,防止遭水流淘刷崩塌。安全台应距分洪口一定距离,并避开流速大的区域,避免蓄滞洪水时高速水流冲刷。

    同安全区一样,永久安置居民的安全台应有供水、供电、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便于安全台上居民的生产生活。

    安全台上安置的居民距离日常生产耕作场所超过5km,不利于居民往返生产,居民难以接受,不利于台上居民的安居乐业。

5.4.5  蓄滞洪区蓄滞洪运用时,安全楼上的居民生活极不方便,存在一定隐患。一般来讲,安全楼上避洪的居民均存在二次转移的问题。长江、淮河等蓄滞洪淹没历时相对较长的流域一般不主张采用安全楼的措施安置。安全楼主要是考虑蓄滞洪淹没历时较短、远离防洪安全区域、居民不能及时撤离转移的地区,当启用蓄滞洪区分蓄洪水时,依靠安全楼临时避洪。

5.4.6  进洪口或退洪口以及洪水行进的主流区流速一般比较大,房屋遭受水流冲击的威胁,这些区域不适合修建安全楼。

5.4.7  采取临时转移安置方式时,应根据分洪控制断面到居民区的洪水传播时间以及分洪控制断面的洪水预报时间,扣除撤离转移和组织的时间,分析群众用于撤离的有效时间。在分析洪水传播时间、转移运输条件、转移里程的基础上,分析撤离转移时间能否满足区内居民安全撤离转移的要求。在此前提下,确定转移路网和设施的总体布局,确保蓄滞洪时居民和财产能及时有序地根据规划的撤离方向转移到指定的安置点。

    撤离转移道路的路线、长度应根据规划撤离转移的居民的分布情况和自然高地、安全区、安全台和安全楼等规划安置点的布局确定。蓄滞洪区撤离转移道路保持与区内的安全地带以及与外界交通干道连通,既保证分蓄洪水时区内居民撤离转移的需要,同时可保证区内各居民定居点之间以及区内与外界日常交通运输的需要。在规划设计中,可结合区内现有的交通格局进行改造或续建加固,使区内路网不但能够满足日常交通要求,还要达到撤离转移道路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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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滞洪区设计规范 GB5077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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