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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蓄滞洪区工程管理设计应根据蓄滞洪区类别及蓄滞洪工程建设内容,合理确定蓄滞洪区工程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并应根据工程管理的需要制订相应的管理措施和管理制度。

8.1.2  蓄滞洪工程应结合现有管理资源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8.1.3  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明确管理机构及隶属关系、管理内容、人员编制、管理费用。

8.1.4  蓄滞洪区应根据工程规模和运用要求,配建相应的管理设施;并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条文说明

8.1.1~8.1.3  蓄滞洪区的管理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本规范主要是针对蓄滞洪区工程管理提出有关规定。

    蓄滞洪区工程可实行以部门为主的部门化、专业化管理。在整合现有管理资源的基础上,蓄滞洪区所在地方水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成立专门的蓄滞洪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蓄滞洪区防洪管理和履行监督指导职能以及防洪工程与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在蓄滞洪区启用时,根据当地政府或防汛指挥部门的指挥决策,实施分蓄洪工作。平常负责蓄滞洪区防洪工程以及安全建设设施的日常维护。专业管理机构可根据所属的行政区划建立管理局—管理分局—管理所的多级管理体制。各地区要根据各个蓄滞洪区的重要程度、管理工作量的大小等因素确定蓄滞洪区专业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能。对于重要、运用概率较高的蓄滞洪区,蓄滞洪设施和防汛管理任务较重,应建立蓄滞洪区专业管理机构。专业管理机构可在单个面积较大、人口较多的重要蓄滞洪区设立,也可在蓄滞洪区比较多的地区集中设置。

    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应以精简高效为原则,尽量控制非生产人员数量,可参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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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滞洪区设计规范 GB5077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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