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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安全区设计


7.1.1  安全区的设计和建设应确保防洪安全;蓄滞洪后应能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

7.1.2  安全区的围堤利用现有堤防时,应对存在隐患堤段进行加固处理。

7.1.3  安全区围堤堤顶宽度,应根据堤防稳定、管理、交通及居民生活等方面的要求分析确定;安全区围堤堤顶有交通要求时,堤顶宽度不宜小于6m,并应根据条件进行硬化。

7.1.4  安全区围堤迎水侧应根据风浪大小、水流情况,结合堤身土质,选择合适的护坡型式;安全区围堤背水坡宜采用草皮护坡。

7.1.5  安全区围堤两侧应根据居民交通需要,结合现有道路情况合理布设人行坡道和车道。人行坡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000m,宽度不宜小于2m,台阶高度可采用16cm~18cm;车道坡度不应陡于1:10,宽度可采用6m~8m。

7.1.6  必要时,安全区围堤堤顶可结合防浪墙修建防鼠墙,防鼠墙的墙面应光滑,高度不应小于0.8m。

7.1.7  安全区围堤跨越沟渠、道路时,应通过研究,合理调整现有沟渠、道路,或布置必要的交叉建筑物。

7.1.8  安全区围堤与交通道路交叉时,交通道路可采用上堤坡道;也可修建交通闸口,蓄滞洪时应临时封堵。交叉建筑物型式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比较确定。

7.1.9  安全区应新建必要的泵站。安全区的排涝流量应根据当地的暴雨特性、汇流条件,按确定的排涝标准分析计算确定,并应根据情况计入生活污水量和围堤渗入水量。

7.1.10  安全区应结合城镇(村镇)发展要求,规划建设居民生产生活必需的交通、供水、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供水应符合安全区内供水对象相应的饮用水标准对水质、水量的有关规定;供水设施及规模应满足蓄滞洪时应急供水要求。

    2  应建设必要的对外交通。

    3  供电、通信系统的建设,应能满足在蓄滞洪期间区内居民用电和通信的基本需求,必要时应设置备用电源。

条文说明

7.1.2  安全区堤线设计时,应尽可能减少新修围堤,充分利用有利地形和现有防洪堤、隔堤、内湖渍堤、排水渠堤、废堤以及交通干道路基等,经加固、扩建与新建围堤共同形成闭合圈;利用老堤时应消除存在的隐患,确保堤身、堤基安全。

7.1.3  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按堤防工程的级别规定了各等级堤防的堤顶宽度要求。安全区人口相对集中,很多堤段堤顶具有经常性的交通要求,为方便安全区的居民生活和防汛、管理的需要,本规范提出安全区堤防堤顶宽度宜按不小于6m设计。

7.1.4  考虑到安全区围堤非临河(湖)堤段多数时候的运行工况是处于非临水状态,而且是区内居民视野经常接触的场所,其护坡既要考虑到蓄滞洪运用期间防风浪的需要,又要结合考虑大部分时间处于非蓄洪运用时生态环境的要求,其岸坡的防护尽可能采用既能够防浪防冲又能结合生态建设需要的新型护坡材料防护,如目前逐步得到推广的格宾网、雷诺护垫等。

7.1.5  为方便安全区内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设置一定数量的上下安全区堤坡的设施。参照类似工程的经验,一般每隔500m~1000m设置一处,一般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的地方。安全区集中安置的居民大部分在非蓄洪期间需要进入蓄滞洪区从事生产活动,活动半径一般为0~5km,为便于出入安全区来回车辆的交通,宜考虑沿堤结合现有道路情况布设必要的车道。

7.1.6  有些地区,当蓄滞洪区分洪运用时,由于大面积的淹没,使平时生活在广大蓄滞洪区内的鼠、蛇之类的动物失去栖身之所,会集中寻求到安全区内安身。这将危及安全区内人畜的正常生产生活甚至生命财产安全,为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安全区围堤可结合防浪要求修建防鼠墙,一般要求不小于0.8m高,且表面光滑。

7.1.7  根据以往规划设计中遇到的实际情况,进行安全区围堤规划时,往往将骨干排水泵站挽围在安全区内予以保护,其围堤需跨排水干渠;有些安全区围堤还需与交通干道交叉;为保持现有灌排渠系畅通和交通功能,可通过对原有排水渠道或交通道路进行适当调整;如不便于调整,则应布置涵闸、坡道等不同形式的交叉建筑物。

    当已有的排水系统难以调整改道,布置的排水涵闸应与原有排水渠道的排水能力相适应,维持原有的排水功能,平时保持排水畅通,蓄滞洪运用时能够及时关闭或封堵,外水不能进入安全区,退洪后可尽快恢复原有排水功能。

7.1.8  安全区围堤与主要交通干道交叉建筑物的结构形式,应根据堤身形式、高度和地形、地质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选定。采用上堤坡道的形式有利于防洪安全,在蓄滞洪运用时没有后顾之忧,但由于有比较长的上下坡道,对平常的交通状况不利;临时堵塞交通闸口的形式便于平常交通的畅通,但蓄滞洪运用时,临时封堵旱闸比较紧张,安全可靠性不如前者,而且存在接触渗漏的隐患,设计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认真研究。一般堤防不太高的时候,采用上堤坡道比较有利。

7.1.9  有些安全区内规模较大,区内生产生活产生的废污水量对安全区的排涝有一定影响。因此,在进行安全区排涝设计时,排涝模数中不但包括排除雨水,还有必要视情况考虑生产生活污水量。如果蓄滞洪运用期间安全区外围渗入安全区的水量较大,必要时也需要在安全区排涝设计中予以考虑。

7.1.10  安全区一般将成其为蓄滞洪区中人口财产相对集中的城镇或村镇,所以需要按相应标准建设区内居民生产、生活所需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进行规划设计。

    1  有些安全区的供水可能受到蓄滞洪运用的影响,蓄滞洪区启用以后,如安全区原有供水系统受到严重影响不能正常供水的,应有应急供水设施。安全区供水对象为村镇时,供水水质、水量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 310的有关规定;供水对象为城镇时,应符合城镇供水有关标准中关于水质、水量的规定;人饮困难地区应符合《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的有关规定。应急供水系统可考虑打深井、采用应急的水净化处理设施等措施。

    2  由于新建安全区内人口密度大,财产集中,同时往往是蓄滞洪运用期防洪调度和救灾的前沿指挥基地。因此,需确保在蓄滞洪运用期间安全区的安全和对外联系,安全区内需要有交通道路与安全区外的交通干道相连接。

    3  在安全区设计中,应结合地方供电、通信系统,提出安全区居民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要求;安全区的供电和通信等设施不但要满足平常区内居民生活生产的需要,而且要能够满足蓄滞洪区启用后区内居民基本的用电和通信需求。安全区供电设施建设可参照《农村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DL/T 5118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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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滞洪区设计规范 GB5077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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