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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蓄滞洪区安全建设标准
3.3.1 安全区的面积宜按安全区永久安置人口人均占用面积100㎡~150㎡的标准分析确定。有特殊要求或出于安全区堤线合理利用有利地形,安全区永久安置人口人均占用面积需突破150㎡的标准时,应经分析论证后确定,且安全区相应减少蓄滞洪容积不宜超过5%。
3.3.2 安全台台顶面积宜按其永久安置人口人均占用面积50㎡~100㎡的标准分析确定。仅用于居民临时避洪的安全台,台顶面积可按5㎡/人~10㎡/人标准分析确定。
3.3.3 安全楼应按安置人口人均拥有安全层面积5㎡~10㎡的标准确定;有条件时,安全楼人均安全层面积可适当增加。
3.3.4 转移设施的建设标准应满足规划转移的居民和重要财产能够在蓄滞洪水前有序撤离到安全地带的要求;路网密度可根据实际交通量和撤离强度分析确实。
3.3.1 安全区是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的主要措施之一,安全区一般选择位于蓄滞洪区经济较为发达、人口相对集中、地势较高、对外交通方便的村镇;根据调查分析,目前已经建设成功或规划建设的安全区,大部分本身就是依托村镇、小城镇修建或即将发展为小城镇。如海河流域白洋淀的安新县安全区,本身就是依托现有4k㎡县城利用围堤围成20k㎡的安全区;长江流域围堤湖蓄洪区的北拐安全区建成后即将发展为集镇。考虑安全区将来村镇发展的需要,其长远发展所需的建设用地包括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和绿化用地8大类。因此,本规范在确定安全区建设标准时,结合安全区建设的实际需要,参考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提出了安全区人均占地标准按100㎡/人~150㎡/人控制。《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规定村镇规划用地标准为50㎡/人~150㎡/人,考虑到与一般地区相比,蓄滞洪区土地相对宽松,所以本规范取该标准中比较高的标准作为规定范围。建设用地偏紧、对分蓄洪容积影响大的地区取小值,反之可取大值。在安全区建设方案的拟订过程中,应结合地形条件、投资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合理确定。
少数蓄滞洪区如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用地要求,或考虑安全区堤防合理利用现状有利地形条件,适当增加挽围面积投资可能更节省,工程更加经济合理,挽围面积需要突破这个指标的,应经过充分论证后确定。安全区挽围面积过大,将对蓄滞洪区分蓄洪量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流域防洪规划的标准。通常安全区挽围面积以不超过蓄滞洪区蓄洪容积的5%为宜。
3.3.2 安全台需要通过抬填地面高程使其高出蓄滞洪水位,用于村民建房永久安置或蓄滞洪时临时居住安置。由于建设安全台所需土料较多,投资大,安全台台顶面积一般受到限制。通过对已经建设的安全台进行调查,过去部分已建的安全台按照30㎡/人的标准建设,有的甚至更低;结果导致定居在安全台上的居民生活环境十分拥挤,人畜混居,条件十分恶劣,没有发展和建设的余地。通过对长江、黄河、淮河等流域的调查,普遍反映安全台台顶面积按照30㎡/人的标准太低;本规范结合考虑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参考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规定的用地标准,提出安全台建设按50㎡/人~100㎡/人控制,保证安全台有一定公共建筑用地的面积和必要的发展空间。
用于临时避洪的安全台,不需考虑居民住房建筑用地和公共建筑用地等面积,因此台顶面积标准比永久安置人员的安全台可大大减小,参照部分地区经验,采取5㎡/人~10㎡/人控制即可。
3.3.3 安全楼的安全层面积大小主要考虑存放村民的粮食、衣被等主要财产和蓄滞洪水时村民暂时避洪之用,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安全楼安全层面积可按5㎡/人~10㎡/人的标准进行控制;经济条件允许的地方,可结合考虑当地财力和居民自身投资建房的意愿,适当扩大安全楼的面积。
安全楼的建设应尽可能平汛结合。可以根据各地实际需要和安置人口数量,将安全楼建设成可以兼作学校、礼堂、俱乐部等公共场所的建筑,平时发挥相应的功能,蓄滞洪运用时根据蓄滞洪预案安置区内居民;也可以通过适当的政策和措施,如国家按本规范确定的标准补助,居民自筹部分资金将安全楼建设成为适合居民日常生活的住宅型式,平常可供居民居住,蓄滞洪水期间安排居民临时避洪,但此时应当保留有必须的避洪空间,并承诺蓄滞洪时服从统一安排。
3.3.4 撤离强度指某路段单位对间内撤离转移的人数。公路工程设计中,一般采用预测年第30位小时交通量作为公路设计小时交通量,据此确定公路等级;同时,畜力车、人力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在设计交通量换算中按路侧干扰因素计,三、四级公路上行使的拖拉机每辆折算为4辆小客车;在转移道路的设计中,应根据规划转移的人数和当地可能的交通条件,验算规划用以撤离转移的公路是否满足在蓄滞洪水前人员和财产有序撤离的要求。为保证蓄滞洪区内居民在分蓄洪水命令下达后迅速转移到安全地带,必须保证有足够的路网密度;同时,蓄滞洪区撤离转移道路应合理布局,充分利用,避免重复建设。目前蓄滞洪区路网建设密度的标准没有一个可以参考的依据,各主要流域都修建了一定数量的撤离转移道路,但主要是作为应急工程所建,没有形成系统完整的转移路网体系。蓄滞洪区的路网密度与需要转移的人口、蓄滞洪区的面积大小等主要因素有关;根据对海河、淮河、长江等流域10多个具有代表性的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规划中规划转移道路的统计分析,得到蓄滞洪区转移路网密度与蓄滞洪区面积、人口的关系(参见表2),供设计参考。各地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分析转移撤离强度的基础上具体确定。
表2 蓄滞洪区转移道路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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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蓄滞洪区建设标准
- 3.1 蓄滞洪区风险等级
- 3.2 建筑物级别与设计标准
- 3.3 蓄滞洪区安全建设标准
- 4 基本资料
- 4.1 一般规定
- 4.2 气象水文
- 4.3 地形地质
- 4.4 蓄滞洪区基本情况
- 5 蓄滞洪区工程布局
- 5.1 一般规定
- 5.2 防洪工程
- 5.3 排涝工程
- 5.4 安全建设
- 6 蓄滞洪区防洪工程设计
- 6.1 蓄滞洪区围堤和穿堤建筑物设计
- 6.2 分洪控制工程设计
- 6.3 退洪控制工程设计
- 6.4 排涝泵站设计
- 7 蓄滞洪区安全设施设计
- 7.1 安全区设计
- 7.2 安全台设计
- 7.3 安全楼
- 7.4 撤离转移设施设计
- 8 蓄滞洪区工程管理设计
- 8.1 一般规定
- 8.2 管理范围和设施设备
- 8.3 通信预警系统
- 8.4 应急救生
- 8.5 疫情控制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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