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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排涝工程


5.3.1  蓄滞洪区排涝工程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的有关规定,并应与分洪、退洪控制工程相协调。

5.3.2  蓄滞洪区中安全区的排涝工程应与蓄滞洪区排涝系统统一规划、相互协调,并应结合使用。

5.3.3  安全区的排涝系统应满足蓄滞洪期间单独运行的要求。

5.3.4  安全区的排涝工程应根据安全区地形地貌、城镇(或村镇)发展规划,结合现有排涝体系进行合理布局。

条文说明

5.3.1  我国现有的蓄滞洪区绝大部分属于农业生产场所,有些还是国家重要的粮、棉、油产区,所以蓄滞洪区的排涝工程建设应与一般耕地排涝工程的建设同等对待,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同时,蓄滞洪区的排涝工程,考虑到蓄滞洪和退洪时的有关要求,在布置上可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与分洪口相连接的排水沟渠应考虑分洪时水流的畅通,并需对分洪时可能造成的冲刷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与退洪口相连接的排水沟渠应着重考虑退洪时垸内积水的顺利排出。

5.3.2  安全区治涝标准相对较高,在蓄滞洪运用时,安全区相对于蓄滞洪区来讲是一个独立的区域,其治涝工程首先应满足安全区较高治涝标准的需要。但在平时,安全区又是蓄滞洪区的一部分,其治涝规划应纳入蓄滞洪区治涝统一规划,方能达到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的要求。

5.3.3  蓄滞洪区蓄滞洪运用期间,安全区外将被洪水淹没,此时安全区的排水系统与蓄滞洪区排水系统相对独立,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水倒灌。蓄滞洪运用期间应有一定的抽排能力,应对此时可能遭遇的内涝问题。

5.3.4  安全区的排涝工程结合安全区的地形地貌以及安全区城镇(或村镇)发展规划合理布局,一方面是指尽可能利用有利地形自排,另一方面是指当安全区作为城镇(或村镇)建设时,可结合区内道路布置必要的排水沟、管道,有条件时做到雨污分流,使涝水汇集到低洼处集中排出,并尽可能利用现有排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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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滞洪区设计规范 GB5077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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