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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收尘设计基础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各类冶金炉窑的名称、规格、操作台数和总台数、操作制度;
2 炉、窑膛压力;
3 每台冶金炉窑的出炉窑烟气条件,包括烟气量、烟气温度、烟气成分、含尘浓度及其波动范围;
4 烟尘条件,包括烟尘成分、粒度分布、密度和堆积密度、比电阻、安息角、烟尘输送要求;
5 当地气象条件;
6 当地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1.2 收尘系统的计算宜包括以下内容:
1 设备选择计算;
2 系统漏风计算;
3 设备和管道阻力计算;
4 系统用水量计算;
5 收尘量计算;
6 收尘效率计算;
7 排出收尘系统烟气参数计算。
4.1.3 间接冷却设备的传热系数按表4.1.3选取。热量的计算应包括冷却设备漏风所带入的热量,环境计算温度应取累年最热月平均最高温度。
4.1.4 设备漏风率的选取不宜大于表4.1.4的规定。
4.1.5 收尘设备、冷却设备、烟管、排灰装置和烟尘输送系统应密闭。
4.1.6 收尘设备收尘效率的选取应符合表4.1.6的规定。
4.1.1 在收尘设备选型以前,先要进行收尘工艺计算,而收尘工艺计算的依据是冶炼工艺提供的烟气条件。设计计算的基础资料是计算的依据,应力求准确。气象资料中最为重要的是当地大气压力,特别是海拔较高的地区。烟气量、含尘量应取最大值,烟气温度应取最高值。
4.1.2 冶炼工艺提供的烟气、烟尘基础资料和数据往往有波动,一般情况下应选取其最不利的条件进行计算。烟气含尘浓度因涉及烟尘排放标准,所以计算时应选最大值。
4.1.3 表中的K值给出了一定的范围,当处于炎热地区或温差较小时可取低值,反之取高值。传热系数K值随管壁烟尘粘结量的增厚而降低。条文中规定的传热系数K值已考虑了烟尘的粘结并留有一定富余量。
4.1.4 计算工况烟气量时,标况烟气量应选取进入收尘系统的标况烟气量,漏风率应选取收尘设备前(含该收尘设备)的累计漏风率。
设备的漏风率不包括强制送入收尘系统的水量和空气量。收尘系统的总漏风率实际上大于收尘系统所有收尘设备漏风率的相加值,此时应将多余的漏风率列入“其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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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铝冶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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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1 冶炼渣中砷的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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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收尘设备
- 4.3 冷却设备
- 4.4 风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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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气力输送
- 6.2 机械输送
- 7 管道与烟囱
- 附录A 烟气露点温度的相关计算
- 附录B 收尘系统阻力相关计算
- 附录C 烟气冷却相关计算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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