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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收尘设备


4.2.1 旋风收尘器计算参数的选择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4.2.2 袋式收尘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分室反吹类袋式除尘器》HJ/T 330及《脉冲喷吹类袋式除尘器》HJ/T 328的有关规定。袋式收尘器计算参数的选择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4.2.3 袋式收尘器应根据烟气的性质选择滤料。各种滤料允许操作温度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4.2.4 电收尘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除尘器》HJ/T 322及《电除尘器设计、调试、运行、维护安全技术规范》JB/T 6407的有关规定。电收尘器计算参数的选择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4.2.5 湿式收尘设备计算参数的选择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条文说明

4.2.1 旋风收尘器同时给出了进口烟气流速和筒体断面风速两个参数,以便于设备的选型计算。旋风收尘器的筒体直径原则上不小于400mm。

4.2.2 袋式收尘器的操作温度应满足表中的要求。当操作温度在露点以下时(如收砷时),袋式收尘器应采取防腐措施。现在已有新型的袋式收尘器,其入口含尘量可高达1000g/Nm3。但为稳妥起见,有色行业仍规定了人口含尘不大于200g/Nm3。当入口含尘高于200g/Nm3时,建议设粗收尘设备。

4.2.3 为稳妥起见,表中所列“最高操作温度”是指滤料在长期操作条件下所能承受的最高温度。

4.2.4 当捕集比电阻值过高或过低的烟尘时,应采用袋式收尘器或对烟气进行调质处理。当电收尘器入口含尘量超过130g/Nm3时,应设预收尘设备或采用五电场电收尘器。

4.2.5 有色冶炼厂目前很少使用湿式收尘器,此处只列出了3类有代表性的湿式收尘设备。耗水量是指蒸发进入烟气中的水量,不包括循环使用的水量,故称为耗水量而不是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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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冶炼厂收尘设计规范 GB5075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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