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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管道与烟囱


7.0.1 管道设计布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的有关规定执行。

7.0.2 管道布置应保证冶金炉正常排烟、管道内不积或少积灰、磨损小、易于检修和操作。

7.0.3 管道的配置应合理布置膨胀节和管道支架,并选用新型的管道托座,将管道支架受力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高温烟气管道应设补偿器,补偿器两端应设置支架。补偿器安装完毕后应将原带的防护螺杆全部放松,放松距离应大于该补偿器的设计最大补偿量。

7.0.4 含尘烟气水平管道应设检修人孔,应保证每隔50m之内设一个。

7.0.5 应减少水平长度并设集尘斗及清扫门。烟气在管道内流速应为13m/s~18m/s;烟气含尘浓度大于5g/Nm3时,水平管道烟气流速应为23m/s~26m/s。

7.0.6 管道应架空敷设。管道跨越公路时,管道距路面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跨越铁路时不应小于6.5m。

7.0.7 当输送易燃、易爆粉尘时,管道应静电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0Ω。

7.0.8 收尘后经烟囱排放的烟气,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的有关规定执行。

7.0.9 自然排风烟囱出口烟气流速应为2m/s~8m/s,并不低于该高度平均风速的1.5倍;机械排风烟囱出口烟气流速应小于30m/s。

7.0.10  烟囱的高度,应根据有害物质的绝对排放量及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有关要求确定,并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物3m以上。

7.0.11 烟囱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烟囱设计规范》GB 50051的有关规定执行。

7.0.12 排放有害气体的烟囱应布置在厂区和生活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同类烟囱宜合并。烟囱有两个以上入口时,其入口应设置隔墙,隔墙应高出入口管上端2m。

7.0.13 烟囱宜建在空旷地区。

条文说明

7.0.3 采用新型的管道托座,摩擦系数可由0.3降至0.1以下,可减少管架的受力,从而减少土建投资。管道的跨距应能同时满足管道强度和刚度的要求,一般取二者中较小者作为最大管架间距。

7.0.4 人孔门的设置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在水平配置的烟气汇总管上均应设置人孔门。

7.0.12 烟囱布置在厂区和生活区的下风向,主要是防止收尘系统操作不正常时有害气体和烟尘对环境的污染。高烟囱使用年限较长后,其顶部混凝土易风化和腐蚀,碎块可能因风吹雨淋从顶部掉落下来造成建筑物和人员的伤亡。为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规定烟囱15m内最好不设建筑物。烟囱有两个以上入口时,为防止烟气流之间的相互干扰,影响烟气的正常排放,故应在烟囱下部的烟气入口处设置隔墙,待气流垂直上升一段距离后再汇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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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冶炼厂收尘设计规范 GB5075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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