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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3.1.1 室外作业场地应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方式:
1 通常应设一般照明;
2 同一场地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3 对于部分作业场地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地,宜采用混合照明;
4 特殊条件下可采用单独的局部照明。
3.1.2 室外作业场地应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种类:
1 应设置正常照明。
2 下列情况应设置应急照明:
1)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正常作业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地,应设置备用照明;
2)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地,应设置安全照明;
3)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3 有警卫任务的场地,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4 非工作时需要值班的场地应设置值班照明。
5 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航行要求设置障碍照明。
3.1.1 本条规定了确定照明方式的要求。
1 为照亮整个工作场地,通常应设一般照明;
2 同一场地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为节约能源,贯彻照度该高则高和该低则低的原则,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3 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高,但作业面密度又不大的场地,若只装设一般照明,会大大增加安装功率,因而是不合理的,应采用混合照明方式,即增加局部照明来提高作业面照度,以节约能源,这样做在技术经济方面是合理的;
4 在一个工作场地内,如果只设局部照明往往形成亮度分布不均匀,从而影响视觉作业,故一般不应只设局部照明。但在特殊工作地点,可采用单独的局部照明,也有利于节约能源。
3.1.2 本条规定了确定照明种类的要求。
1 所有室外工作场地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设置照明。
2 本条规定了应急照明的种类:
1)备用照明是在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可能会造成爆炸、火灾和人身伤亡等严重事故的场地,或停止工作将造成很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场地而设的继续工作用的照明,或在发生火灾时为了保证消防能正常进行而设置的照明;
2)安全照明是在正常照明发生故障时,为确保处于潜在危险状态下的人员安全而设置的照明,如使用圆盘锯等作业场地有警示作用的照明等;
3)疏散照明是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为了避免发生意外事故,而需要对人员进行安全疏散时,在出口和通道设置的指示出口位置及方向的疏散标志灯和照亮疏散通道而设置的照明。
3 在重要的厂区、库区等有警戒任务的场地,为了防范的需要,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4 值班照明是在非工作时间里,为需要值班设置的照明。它对照度要求不高,可以利用工作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也可利用应急照明,其对电源没有特殊要求。
5 在飞机场周围建设的建筑物、烟囱、水塔等,对飞机的安全起降可能构成威胁,应按民航部门的规定,装设障碍标志灯。船舶在夜间航行时航道两侧或中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障碍物,可能危及航行安全,应按交通部门有关规定,在有关建筑物、构筑物或障碍物上装设障碍标志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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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 3.2 照明光源及其附件选择
- 3.3 照明灯具选择及其安装方式
- 4 照明数量和质量
- 4.1 照度
- 4.2 照度均匀度
- 4.3 眩光限制
- 4.4 光源颜色
- 4.5 光污染的限制
- 5 照明标准值
- 5.1 机场
- 5.2 铁路站场
- 5.3 港口码头
- 5.4 造(修)船厂
- 5.5 石油化工工厂
- 5.6 加油站
- 5.7 发电厂、变电站、动力及热力工厂
- 5.8 建筑工地
- 5.9 停车场
- 5.10 供水和污水处理厂
- 6 照明配电及控制
- 6.1 照明电压
- 6.2 照明配电系统
- 6.3 导体选择
- 6.4 照明控制
- 7 照明节能措施
- 8 照明维护与管理
- 附录A 眩光值(GR)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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