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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光污染的限制


4.5.1  照明设施产生的光线应控制在被照区域内,溢散光不应大于15%。

4.5.2  灯具的上射光通量比最大允许值不应大于表4.5.2的规定。

条文说明

4.5.1  依据CIE第150号出版物《限制室外照明设施产生的干扰光影响指南》(2003),并与《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2008一致。目的是限制灯具产生的干扰光。

4.5.2  灯具上射光通过大气散射使夜天空发亮,妨碍天文观测,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使光充分照在被照场地上,有利于节能。室外作业场地灯具的上射光通量比最大允许值是根据CIE第126号出版物《防止天空发亮指南》和CIE第150号出版物《限制室外照明设施产生干扰光影响指南》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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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准 GB5058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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