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4.5 光污染的限制


4.5.1  照明设施产生的光线应控制在被照区域内,溢散光不应大于15%。

4.5.2  灯具的上射光通量比最大允许值不应大于表4.5.2的规定。

条文说明

4.5.1  依据CIE第150号出版物《限制室外照明设施产生的干扰光影响指南》(2003),并与《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2008一致。目的是限制灯具产生的干扰光。

4.5.2  灯具上射光通过大气散射使夜天空发亮,妨碍天文观测,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使光充分照在被照场地上,有利于节能。室外作业场地灯具的上射光通量比最大允许值是根据CIE第126号出版物《防止天空发亮指南》和CIE第150号出版物《限制室外照明设施产生干扰光影响指南》制定的。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准 GB50582-2010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