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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照度
4.1.1 照度标准值应按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lx分级。
4.1.2 本标准规定的照度值均为作业面或参考平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值。各类作业场地的维持平均照度值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
4.1.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及以上时,作业面或参考平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可按本标准第4.1.1条照度标准值分级提高一级。
1 视觉要求高的作业时;
2 视觉作业或操作人员移动时;
3 作业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时;
4 对于精确性和生产效率要求很高时;
5 操作人员的视力低于正常视力时;
6 视觉作业细部非常小,或当亮度对比小于0.3时;
7 视觉作业持续时间特别长时。
4.1.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及以上时,作业面或参考平面的照度标准值,可按本标准第4.1.1条照度标准值分级降低一级。
1 视觉对象特别大或当亮度对比大于0.7时;
2 偶尔发生的视觉作业。
4.1.5 作业面邻近周围区域的照度值可低于作业面照度值,但不宜低于表4.1.5的规定。
4.1.6 在照明设计时,根据室外环境污染特征和灯具擦拭次数,维护系数宜取0.6~0.7。
4.1.7 在一般情况下,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相比较,可有-10%~+20%的偏差。
4.1.1 本条规定了常用照度标准值分级,该分级与CIE标准《室外工作场地照明》S 015/E-2005的分级大体一致。在主观效果上明显感觉到照度的最小变化,照度差大约为1.5倍。为了适合我国情况,照度分级向低延伸到2lx。
4.1.2 本条规定照度标准值是指维持平均照度值,不是初始照度。它是在照明装置必须进行维护的时刻,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这是为确保工作时视觉安全和视觉功效所需要的照度。
4.1.3 本条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可对作业面或参考平面上的照度提高一级,但不论符合几个条件,只能提高一级。
4.1.4 本条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可对作业面或参考平面上的照度降低一级,但不论符合几个条件,只能降低一级。
4.1.5 作业面邻近周围区域(指作业面外至少2.0m范围之内)的照度与作业面的照度有关,若作业面周围照度分布迅速下降,会引起视觉困难和不舒适,为了提供视野内亮度(照度)分布的良好平衡,邻近周围的照度不得低于表4.1.5的数值。此表在作业面照度值≥50lx时与CIE标准《室外工作场地照明》S 015/E-2005的规定完全一致;在作业面照度值≤20lx时不作规定。
4.1.6 为使照明场地的实际照度水平不低于规定的维持平均照度值,照明设计计算时,应考虑因光源光通量的衰减、灯具的污染引起的照度降低。通常应根据室外环境污染特征和灯具擦拭次数(通常情况下一年应该擦拭1~2次)选取0.6~0.7。如:一般场所取0.7,污染严重的场所可取0.6。
4.1.7 考虑到照明设计时布灯的需要和光源功率及光通量的大小有固定的级差,规定了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比较,可有-10%~+20%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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