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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造(修)船厂
5.4.1 造(修)船厂室外场地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4.1的规定。
5.4.2 坞底、室外装焊平台、分段堆场阴影区照度标准值可下降为3lx。
5.4.3 作业区可采用装设在起重机等移动设备上的照明灯具,以提高作业区的照度。
条文说明
5.4.1 本表中照度标准是参考《机械工厂电力设计规范》JBJ 6-96、CIE标准《室外工作场所照明》S 015/E2005中的有关内容,并结合对我国大型现代化造船室外作业场地的照明实测调研结果而制定。
5.4.2 船体分段体积较大,采用高杆照明时容易产生照明阴影区。
5.4.3 造(修)船工厂室外工作场地面积较大,而作业面可集中在局部区域进行,为节约照明系统的投资,增加照明系统的灵活性,可采用在龙门式起重机或门座式起重机上安装照明灯具,将起重设备移动至作业场地附近作灯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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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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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 3.2 照明光源及其附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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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照度
- 4.2 照度均匀度
- 4.3 眩光限制
- 4.4 光源颜色
- 4.5 光污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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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港口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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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石油化工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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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发电厂、变电站、动力及热力工厂
- 5.8 建筑工地
- 5.9 停车场
- 5.10 供水和污水处理厂
- 6 照明配电及控制
- 6.1 照明电压
- 6.2 照明配电系统
- 6.3 导体选择
- 6.4 照明控制
- 7 照明节能措施
- 8 照明维护与管理
- 附录A 眩光值(GR)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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